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略)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是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基本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号信息)或近一年((略)年度或(略)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新成立的供应商无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的,提供基本开户银行近三个月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磋商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磋商中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没有说明事项,此项可忽略。(格式可自定));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承诺函); 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本项目评标现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将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投标人主体信用记录以评标现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须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能力、省级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
(3)包二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专业)。
(4)包一、包三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6)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7)所有包接受联合体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个,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联合体组成后不得再发生变化;参加联合体的各方供应商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报名,除联合协议外,投标文件的其他文件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若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并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8)包一、包二、包三不能同一家单位中标(若同时评分排名第一,则按中标金额较大优先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