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电梯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或经销商),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有效的开户许可证明;
3.4投标人如为制造商,必须具有:
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C级及以上】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曳引驱动乘客电梯C级及以上】(旧证),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略)
3.5投标人如为代理商(或经销商),必须具有:
(1)提供针对本项目投标品牌生产厂商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C级及以上】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曳引驱动乘客电梯C级及以上】(旧证),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略)
(2)提供代理商(或经销商)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曳引驱动电梯C级及以上(含安装、维修)】(旧证)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安装(含修理):(略)
(3)所代理(经销商)品牌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投标的专项授权书。
注:(略)
②如同一品牌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授权代理商(或经销商)同时参加投标,取消该品牌所有代理商(或经销商)的投标资格;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略)
3.7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若同一品牌的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仅能以最低价的参加投标,其余均为废标。
3.8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9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