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近期共检出2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江西山之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一)样品名称:(略)
(二)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4月1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
(三)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危害性较小,积极整改并对员工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方法培训。截止调查终结时,尚未收到因食用当事人涉案食品的不良反应、危害后果或相关投诉举报信息,该批次食品尚未造成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后果,未造成社会影响。通过国家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情况,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系首次违法。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
2.万安县金万福超市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样品名称:(略)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4月(略)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三)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本案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