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任何忽视或误解而导致的损失自行负责,意向承租方在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要求。 6、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7、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方一次性向出租方缴纳三个月租金标准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用于抵作租金或它用。租赁合同履行期满,承租方未发生违约行为,未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将原额返还该保证金。 8、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起(略)日内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略)、最终解释权归扬州市政管网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