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资格条件要求: 1.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定行业可以分公司名义参与磋商响应。) 2.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①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磋商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略) 3.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①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略)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①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略) 以上序号2、3、4资格条件可以采取“信用承诺制”,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承诺,磋商响应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7.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单位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9.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略).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在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前磋商响应供应商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其磋商响应无效。(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略) ①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其资格审查不合格。②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磋商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③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磋商响应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磋商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磋商响应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④磋商响应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磋商小组成员查询结果为准。 (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 (二)特殊资格条件要求: 采购人针对本项目规定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条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