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G(略)安清线安塞至子长高速公路项目已经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延安市人民政府主导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延安市人民政府授权延安市交通运输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特许经营方案已取得《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G(略)安清线安塞至子长高速公路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的审核意见》(陕发改基础〔(略)〕(略)号)批准,采用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招标人为延安市交通运输局,招标代理机构为陕西通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投资人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略)
2.2招标范围:(略)
2.3实施方式:(略)
特许经营期限:(略)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申请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3.1.1主体要求:(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略)年试行版)>的通知》(发改办投资〔(略)〕(略)号),除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地方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项目外,延安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
联合体牵头人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高于(略)%,且该联合体成员需要实质性控制项目公司或者委派人员达到控制数量。在项目公司设立时,联合体成员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应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且不得与政府出资人代表签订一致行动协议,避免出现政府方实际控股的情形。
3.1.2资质要求:(略)
自行承担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施工任务的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成员应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含壹级)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相应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自行承担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公路机电工程施工任务的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成员应具备相应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自行承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成员,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贰级)以上资质;自行承担施工任务的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成员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年审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持有省级或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 A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负责建筑工程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持有省级或以上住建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 A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特别说明:(略)
3.1.3财务状况:(略)
3.1.4融资能力:(略)
(1)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须提供针对本项目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贷款意向须保证在评审当日有效),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略).7亿元。
(2)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须提供针对本企业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须保证在评审当日有效),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略) 亿元。
3.1.5商业信誉:
(1)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任一方未被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
(2)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任一方商业信誉良好,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为准。
(3)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任一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人民法院案例库(“案由为:(略)
(4)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任一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为准。
3.1.6项目管理经验
(1)项目建设管理经验:(略)
(2)项目运营管理经验:(略)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申请。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设限制,联合体牵头人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高于(略)%。各方均应满足3.1.1条、3.1.2条(如有)、3.1.5条规定。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评审的条件、标准、方法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请于(略)年4月(略)日至(略)年4月(略)日,使用CA锁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延安市)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投标确认,确认成功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延安市)》免费下载资格预审文件。
6.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
6.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为:(略)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陕西采购与招标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延安市)》、《延安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略)
联系人:(略)
地 址:(略)
联系电话:(略)
招标代理单位:(略)
联系人:(略)
地 址:(略)
联系电话:(略)
监督单位:(略)
联系电话:(略)
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