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时需携带《现场勘验确认表》。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勘验完成后须按照公告要求向中心提起受让申请、提交《现场勘验确认表》、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受让申请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4、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纸质版资料、转受双方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产交接通知书》及交易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转、受让双方在收到《资产交接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本或协议,最终受让方须在相关协议签署完毕后按照成交金额的(略)%交纳施工安全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最终受让方如不具有拆除回收等相关资质,需委托具有拆除回收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少先(略)街坊锅炉房内锅炉及附属设备包含基础进行拆除,工期为(略)天,遇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基础按照转让方要求拆除,并予以回收,完工清场,垃圾外运。拆除工作保证安全进行,严禁野蛮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本工程结束。 7、资产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标的交接后的保管责任和标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在办理完毕标的交接手续后按照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完成标的搬运、拆除、垃圾清理等工作,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且不得破坏周围设施、环境等公共设施。受让方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逾期拉运,否则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受让方违约处理。在资产交接过程中转、受让双方应记录、确认交接资产的数量等关键信息。 8、最终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受让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