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7.承租方须按照标的的租金支付方式提前一个月将租金预交给出租方。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自付。 8.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承租方不得经营烟草及酒水。 (略).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房屋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并有权对承租方在承租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略).为体现学校公益性,保证师生权益,出租方对承租方所售商品的价格有权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将随机抽取相关销售品种与市场进行比对,如发现承租方所售相同商品的价格高于相关市场平均价2%以上,将按品种数扣除合同保证金(略)元/品种,扣完保证金后将自动解除承租合同。 (略).承租方必须自行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无证经营。 (略).承租方必须保证承租期间根据学校校历时间营业,每天营业时间为早7:(略) (略). 承租方承诺无条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出租方行政部门等对经营范围、经营价格、经营服务等方面的检查、监督。 (略).承租方经营食品时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出租方的有关规定,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略).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略).最终解释权归江苏省扬州技师学院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