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镇供排水事业可持续发展,优化水资源配置,提升供水服务质量与保障能力,不断提升行业综合服务水平,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略)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察布查尔县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公告如下:
一、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城镇供水收费标准:(略)
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略)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实施“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和“非居民和特行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略)
非居民和特行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略)
[if !supportLists]三、[endif]优惠政策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群体供水和污水处理费按照原标准执行,即居民生活用水1.(略)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略)元/立方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群体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上述未提及的行业若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if !supportLists]四、[endif]执行时间
自(略)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年4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