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福马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组(破产清算、重整)项目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二次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略)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略)
一、招标条件
山西福马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组(破产清算、重整)项目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招标项目编号:(略)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略)
项目编号:(略)
服务期限:(略)
服务标准:(略)
招标范围:(略)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略)第一标段该标段(包)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具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正式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经年度检审合格和已编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
2、参与本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专职律师执业证并经年度检审合格,连续执业(略)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
3、熟悉破产清算、重整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其基本业务,有为其进行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保的良好记录;
5、投标人(略)年1月1日至今至少办结过三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晋高法((略)) (略)号)第五条第(一)至(四)项所列重大破产案件的业绩,以合同协议书或以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等结案文书证明为准;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活动;
7、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9.1、牵头单位需为一级管理人,其他成员方需已编入全国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
9.2、联合体各成员所有成员方应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9.3、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应被其他成员方授权;所有成员方之间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书中应证明此授权;
9.4、联合体各方及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已中标的将取消中标资格;
9.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9.6、联合体协议书中应明确联合体所有成员方的有关责任与义务,各方并就合同条款共同分担合同的义务。
9.7、联合体组成单位不超过2家;
9.8、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文件封面投标人单位名称为“牵头人单位名称,成员名称”。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略)
获取方法:(略)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略)
递交方法:(略)
递交地址:(略)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略)
开标方式:(略)
七、其他公告内容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山西招标招标服务平台)》、《旺采网山西交易平台》上发布。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流程:(略)
旺采网山西交易平台投标人咨询电话:(略)
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线上招标项目,凡有意参与的投标人,须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网址:(略)
如需办理CA数字证书,请查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网址:(略)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电子邮件:(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