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相关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进行e交易系统报名时需要提交《营业执照》。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承租方在收到中心与承租方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在收到首年租金后(略)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中心在收到租赁合同后从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3、房租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剩余年度的租金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1个月,由最终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4、出租方收到首年租金后(略)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二、承租方经营要求 1、承租方所销售的商品,均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销售的商品确保在保质期内,严禁销售过期或变质产品、相关部门要求下架产品。 2、自助售货机只允许售卖符合委托人(出租方)规定的货物。禁止经营出租方规定经营范围以外的任何业务。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承租方所供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消防安全、水电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承租方对销售商品的质量负责,承担食品安全等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3、承租方必须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地方规章制度,并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 4、承租方必须自主经营,能够独立承担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独立承担工商、物价、税务、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不得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所承租标的或以其他方式将承租标的让与他人使用。承租方经营项目必须明确,经营内容和经营范围要符合出租方要求。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的,中标人、承租方须与营业执照经营者保持一致;承租方为企业的,实际经营者须由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由该企业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后方可经营。 5、承租方开始经营前须向出租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私接广告,货物要明码标价。 6、承租方不得利用出租方资产违法违规(包括国家、地方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出租方的管理规定)经营;不得以借用、影射等方式,利用出租方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不对其投资做任何形式的补偿,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7、承租方应当接受政府和社区以及出租方依法对环境卫生、安全要求、经营品种、服务态度以及价格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处罚,需要整改的须按要求及时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方可取消承租方承租资格,且不对其投资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8、承租方运营时间需覆盖学生日常活动时间段,节假日需正常开放(特殊情况除外,需提前向出租方报备并公示) 。 9、承租方不得哄抬物价,不得办理任何形式的会员卡或预存款。 (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按照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略)、承租方不得售卖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略)、承租方不得使用明火及大功率电器产品,严禁超负荷用电。 (略)、承租方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等活动;承租方在使用学校校园网络时,须遵守出租方网络安全相关要求和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等活动。 (略)、承租相关其它条件及未尽事宜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略)、承租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