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的创建标识码信息相同的;
(二)不同供应商上传或编制电子响应文件的机器码(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主板序列号、CPU 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三)不同供应商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计算机IP地址相同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的。
2、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异常低价问题。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略)%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略)%;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 (略)%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略)%;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略)%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略)%,项目没有设定最高限价的,采购预算视为最高限价;
(4)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3、异常低价问题的处理
评标委员会、采购人根据系统推送的异常低价预警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处理。
(1)评标委员会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由评标委员会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项目中标(成交)价格、行业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供应商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录。
(2)采购单位在确标时,对项目是否存在异常低价问题及专家是否依法评审进行复核。复核期间,暂缓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复核结束后,采购单位将复核情况正式报告主管部门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复核材料应纳入采购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