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投标供应商如是允许以分支机构身份参加投标的,提供投标供应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3.投标供应商或其下属鉴定机构具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或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提供原件扫描件);
4.投标供应商拟配备项目负责人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提供原件扫描件);
5.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投标供应商如允许以分支机构身份参加投标的,请自行将“法定代表人”更改为“负责人”,分支机构投标时涉及采购文件“法定代表人”要求的部分,其具体要求视同本条规定);
6.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和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一年中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缴费证明原件扫描件(网上查询带有二维码/验证码的打印件可作为原件使用,如投标供应商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提供成立时间至采购文件中社保要求的截止时间内的社保缴费证明)(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新成立公司除外、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
8.投标供应商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略)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从成立之年份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9.投标供应商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略).投标供应商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