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军圩堡群张老圩环境综合整治及附属工程项目答疑4
项目编号:(略)
一、提问
1、招标文件第7页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与项目经理业绩中业绩要求第二条“2.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上述文物保护单位为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证明。”因前几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日期比较早,现在找不到人民政府认定的红头文件,提供文保单位在国家文物局官网截图和网址可行?
答:(略)
2、我公司在仔细研读本项目招标文件并进行现场踏勘后,发现招标内容以消防系统完善、照明亮化、壕沟河道治理、生态护岸改造、环境综合提升为主,属于环境整治及附属工程范畴。招标文件附件《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中增加的戏园及兵营修复(重建)工程,实为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非文物建设工程,不属于文物本体修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安徽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略)号)相关规定,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实施非文物工程,或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工程,并未强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当前招标文件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设为必备资格条件,与项目实际施工内容关联性不强,且戏园、兵营等相关修复工程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较低。该资质条件可能存在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易引发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风险。为更贴合项目实际情况,确保招标的公平性与合规性,建议对资格条件进行如下优化调整:(略)
答:(略)
3、招标文件第2.6、2.9条将项目描述为“省级文物保护修缮工程”,但经核实,“淮军圩堡群张老圩”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此信息不一致导致第(略)页业绩要求中“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修缮工程施工业绩”的设置与实际保护级别不匹配,可能不合理地限制投标人范围。确保招标条件与项目实际属性一致;本项目总投资(略)万元,其中修缮(或重建)部分估算约(略) 万元(可参考招标附件《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招标文件第(略)页要求“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略)万元的文物保护修缮工程施工业绩”,远超本项目修缮(或重建)部分的投资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资格条件的设置应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略)年版)》(附件2),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如确需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或重建)业绩,建议将业绩金额要求调整为与修缮(或重建)投资规模((略)万元)相匹配的合理范围,例如设定为“单个合同价金额不低于(略)万元(即(略)万元的(略)%)的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施工业绩(或单个合同价金额不低于(略)万元古建筑修缮(重建)工程施工业绩)”,以使资格条件更贴合项目实际,保障招标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答:(略)
二、澄清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6建设规模和2.9招标范围中关于“本项目为省级文物保护修缮工程”修改为“本项目为市级文物保护工程”。
2、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修改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开标时间:(略)
3、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开标地点:(略)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前”修改为“(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前”。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中商务文件评分标准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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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招标文件内容不变。
注:(略)
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