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台州产权交易所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仙居县绿行公共车辆有限公司(略)辆EV(略)出租车公开报废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略)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九条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转让登记,本次转让标的其中2辆车辆强制报废日期为(略)年(略)月底强制报废,(略)辆车于(略)年(略)月底强制报废。本次标的为报废车辆,不得提档过户使用,转让方及交易所不对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本次标的车辆受让方须委托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进行注销及拆解。
1.转让方不保证本次标的能正常使用,不保证该标的附件、零配件等齐全,不承担所有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包括品种、品质、质量、数量、规格型号等),也不对标的物的安全性,完好性,完整性等承担保证责任。所提供的清单仅供参考。现场实物与清单不符时,以交付时实物现状为准。2.本次标的为报废车辆,不得提档过户使用,转让方及交易所不对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做任何形式的担保。3.本次标的车辆受让方须委托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进行注销及拆解。4.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本次转让的资产参见附件清单(仅供参考),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5.本次转让标的停放位于仙居县城北东路停车场(鸿雁大楼对面)及城北东路(略)号内。6.挂牌期间意向方自行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略)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略)
1.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延长2个周期数。3.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则按网络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4.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4万元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台州产权的存管银行(户名:(略)
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竞买保证金在确认成交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现场清理、拆解、注销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向转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须附上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车辆登记地车管所机动车注销证明等文件)通知产交所,产交所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3.保证金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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