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年1月(略)日,范四桂您本人向我局提出申请,称武汉市青山区七彩虹幼儿园原法定代表人和校长闫均在(略)年1月(略)日办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及(略)年2月(略)日办理的办学许可证变更校长事项中欺瞒和提供虚假材料,要求撤销两项许可,我局已对两项许可的审批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向范四桂您本人送达了《拟不予撤销许可告知书》,并经范四桂您本人申请举行了听证,综合听证会材料及听证会后范四桂您本人及闫均的补充材料做出如下结论:
一、经调查核实,我局对武汉市青山区七彩虹幼儿园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校长登记时提交的申请书、会议纪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承诺书、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进行了合法合规的形式审查,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略)
二、(略)年2月(略)日,经办人闫均到窗口办理办学许可证变更校长事项后,范四桂您本人又多次以经办人身份办理幼儿园相关许可事项(含(略)年5月补证、(略)年1月名称变更、(略)年7月延续换证等)。
三、(略)年1月(略)日,范四桂您本人来我局政务服务厅二楼社会类审批科(略)号综合窗口申请撤销两项许可,现场做询问笔录时范四桂您本人明确陈述(略)年委托闫均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校长登记,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手印,此过程全程均有政务服务大厅监控录像为证。在闫均提交的听证补充材料(略)年9月(略)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写到“第一条:(略)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承诺书属于提交的申请材料且有范四桂您本人的签名。
综上所述,范四桂您本人对变更法人和校长事项知情且同意,后续范四桂您本人以法人身份申报办理其他许可并经营管理完全构成对此前校长与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认可,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和办学许可证变更校长属于法定事项变更,不等同于转让,不存在应撤销登记的法定事由。我局决定不予撤销(略)年1月(略)日办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和(略)年2月(略)日办理的办学许可证变更校长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范四桂您本人可以在收到《不予撤销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青山区行政审批局
(略)年4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