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或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替代。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任意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和利润表,或收入支出表/收入费用表);或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成立不满一年的供应商无须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替代。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响应文件开启前(不含响应文件开启时间的当月)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除外)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包括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响应文件开启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或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替代。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或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替代。
5.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替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略)
1. 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供应商未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2. 供应商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办理江苏省政府采购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具体详见“苏采云”系统登录页“新CA办理指南”。供应商按《“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制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略)
3.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请及时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www.ccgp-jiangsu.gov.cn)更正公告。
4. 政府采购信用承诺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略))5号规定,参加南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供应商应尽早做好承诺工作,点击“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首页(https:(略)
(http:(略)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中标后,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