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承租方租赁期间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有放射性、污染环境、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禁物品。 ②山塘渔业生产及库面保洁承包期间必须清水养殖,不得进行投饲养殖,不得进行休闲观光、旅游项目类的组织和开发,不得进行填方缩减水域面积和违规侵占水域的构筑物搭建活动以及其他影响水体安全的行为。 ③承租方承包期间须按照确定的保洁范围对库面各种漂浮物、障碍物垃圾进行打捞,清运垃圾,每月4次,确保山塘水面无漂浮物、山塘周边干净、整洁,做到日日清,漂浮物垃圾要定点堆放并及时运至垃圾中转站。委托人(委托方)对承租方每次的清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委托人(委托方)支付承租方每月卫生清理费用(略)元。承租方工作不到位或池塘环境卫生被上级部门督察通报一次的,委托人(委托方)有权拒付当月卫生清理费用。 ④承租方需正确处理好水产养殖与水利灌溉的矛盾,确保山塘下游农田的灌溉用水,农田灌溉用水时必须第一时间放水且全力配合。遇干旱年份和水利紧张时期,委托人(委托方)有权调度山塘水源用于灌溉农田,因灌溉用水造成的水产养殖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如遇山塘水位区域少于1米高度时,以承租方水产养殖为主,委托人(委托方)与承租方另行协商农田灌溉用水事宜。 ⑤承包期间经营所需一切许可及证照、相关的税、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山塘的日常修缮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应确保承包期间的安全生产责任及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