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略)
2.标段名称:(略)
3.澄清或修改事项:
(1)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第五节1.2款 投标人类似业绩要求修改为:(略)
(2)招标公告中第五节2.2款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修改为:(略)
(3)招标公告中第五节2.2款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小注④修改为:(略)
(4)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详细评审标准2.2.2(1)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修改为:(略)
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基础上:
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验收(或交工)证明载明的验收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每完成一项单项设计压力达到6.3 MPa且管径达到DN(略)施工长度不小于4km的石油或天然气管线工程施工业绩的,加2分,本小项最多加4分。
本项最多得(略)分。
注:
①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及验收(或交工)证明为准,需能体现出评审指标(压力、管径、长度、项目负责人等);验收(或交工)证明应至少包含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②时间以验收(或交工)证明载明的时间为准,如同时提供的,以验收证明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③如上述材料中无法体现评审所需的评审指标(压力、管径、长度、项目负责人及验收(或交工)时间等),须同时提供业主盖章的证明材料。
④如以上资料中相关数据相互冲突,则以逻辑上时间在后的为准。
⑤项目负责人业绩与投标人类似业绩可以为同一业绩。”
(5)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详细评审标准2.2.2(1)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修改为:(略)
投标人在满足资格审查的基础上:
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验收(或交工)证明载明的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每独立完成一项单项设计压力达到6.3 MPa且管径达到DN(略)施工长度不小于4km的石油或天然气管线工程施工业绩的,加3分,本小项最多加6分。
本项最多得(略)分。
注:
①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及验收(或交工)证明为准,需能体现出评审指标(压力、管径、长度等);验收(或交工)证明应至少包含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②时间以验收(或交工)证明载明的时间为准,如同时提供的,以验收证明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③如上述材料中无法体现评审所需的评审指标(压力、管径、长度及验收(或交工)时间等),须同时提供业主盖章的证明材料。
④如以上资料中相关数据相互冲突,则以逻辑上时间在后的为准。”
(6)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第十一条第二款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修改为:(略)
(7)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4款(1)招标代理服务费①收费金额修改为:(略)
(8)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略)款第(3)项修改为:(略)
(9)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1.4.3 款第(9)项修改为:(略)
((略))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略).4款修改为:(略)
((略))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略)条修改为:(略)
((略))招标文件的获取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变更为(略)年(略)月(略)日9:(略)
注:(略)
4.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略)
电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项目负责人:(略)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略)
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