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现场踏勘:(略)
和答疑。
2、本项目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
3、项目支持和适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工信部联企业[(略)](略) 号)、财库[(略)](略) 号、苏财购[(略)](略) 号;支持**企业(财库〔(略)〕(略) 号);促进残疾人就业(财库〔(略)〕(略) 号)的政策。
4.“CA数字证书”的获取
投标人需办理CA锁,“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意源CA)、方正签章,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意源CA)、方正签章全省通用。(办理指南网址:(略)
“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指南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资料下载《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 (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指南》。
5.政府采购信用承诺:(略)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