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设计、生产本次招标物资的资格和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投标人及其关联公司(控股投标人的母公司、投标人控股的子公司、与投标人同一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为生产制造商。 (4)投标人及其关联公司(控股投标人的母公司、投标人控股的子公司、与投标人同一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具有认证范围覆盖招标物资的有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略)或等同)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略)或等同)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略)或等同); (5)投标人及其关联公司(控股投标人的母公司、投标人控股的子公司、与投标人同一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具有覆盖招标物资范围的有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在有效期内国家密封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含本包段标的型式试验证书; (6)投标人及其关联公司(控股投标人的母公司、投标人控股的子公司、与投标人同一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提供高温垫片高温条件下低泄漏第三方的检测报告(VDI(略),(略)℃); (7)投标人及其关联公司(控股投标人的母公司、投标人控股的子公司、与投标人同一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略)年、(略)年每年高温垫片业绩不得少于(略)万(含税),请提供销售业绩相关证明(项目合同和发票证明(出口产品可提供报关单)材料等)。证明文件必须具有汇总页。 (8)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如重大伤亡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诉讼、行业重大质量问题、失信被执行人、关联失信等,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