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昌邑市CY(略)号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已经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通过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公开出让昌邑市CY(略)号海域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略)
2.机构地址:(略)
3.机构性质:(略)
二、项目编号
CQJY-CY-(略)-(略)
三、项目名称
昌邑市CY(略)号海域使用权出让
四、标的资产内容
1.昌邑市CY(略)号海域使用权出让项目。海域位于昌邑市潍河入海口以北,用海类型为渔业用海,用海方式为开放式养殖,具体用途为底播或筏式养殖用海,出让期限为(略)年(自买受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海域总面积(略).(略)公顷(约(略).(略)亩)。具体海域坐标、面积及位置详见《拍卖(竞价)出让文件》。
2.本次出让海域符合《昌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略)-(略)年)》要求,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占用自然岸线;海域界址、面积清楚;拟出让海域目前未设置海域使用权,不存在权属争议,无利益相关者。
注:(略)
五、拍卖(竞价)底价、加价幅度及竞买保证金
1.底价:(略)
(最终成交价款=成交单价×海域面积×出让期限)
2.加价幅度:(略)
3.竞买保证金:(略)
六、竞买人资格及要求
1.竞买人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须在本公告发布日(不含当日)前,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海水养殖或水产养殖等内容(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为准)。
3.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在出让公告发布日(不含当日)前注册资本(资金)须达到人民币(略)万元(含(略)万元)以上(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为准)。
4.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须提供单个商业金融机构在公告期内一次性开具的人民币(略)万元(含(略)万元)以上的银行资信证明;自然人须提供单个商业金融机构在公告期内一次性开具的(略)万元(含(略)万元)以上的银行资信证明。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承诺履行本拍卖(竞价)文件规定的责任义务。
6.获取拍卖(竞价)文件并办理登记手续。
7.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拍卖(竞价)成交当日,最高出价方须携带资格证明材料(公司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自然人持身份证原件等)至委托人处接受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成为买受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竞买人参与竞买,若竞买成交,本次拍卖(竞价)无效,其所交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申购须知
1.凡有意参加竞价者,请于(略)年5月(略)日至(略)年6月8日登录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略)
2.网上注册登记申购后,请于(略)年6月8日(略)时前交纳竞买保证金至网上系统自动生成的银行子账户。
八、展示时间及地点
自公告之日起,按照公告载明详情自行勘察海域现场。
九、网上拍卖(竞价)时间
(略)年6月9日9:(略)
十、公告媒体
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山东诚嘉拍卖有限公司网站、山东诚嘉拍卖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
十一、其他相关条件要求
1.以上标的按现状进行拍卖(竞价),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日起在标的所在地展示,竞买人应在展示期间内自行踏勘现场详细了解标的状况,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标的的现状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充分了解认可,并自愿承担标的所带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拍卖(竞价)标的的公告情况仅供竞买人参考,一旦拍卖(竞价)成交,买受人不得因此向拍卖人或委托人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因买受人未实地勘察所产生的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出让交易相关费用(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费、出让公示费、交易服务费等)由买受人承担。
3.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费人民币(略).(略)元,出让公示费人民币(略).(略)元,交易服务费按(略)年海域使用权最终成交价款的2.5%计算交纳。
4.拍卖(竞价)成交且资格审核通过后,买受人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应于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公司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持身份证复印件)至拍卖人处签署、领取《成交确认书》;
(2)应于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费、出让公示费、交易服务费等交至指定账户,携《成交确认书》至委托人处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抓紧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须在6个月内取得并提交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文件。提交核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第一年度的海域使用金。完成缴纳第一年度海域使用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买保证金。后续十四年海域使用金分年度缴纳,买受人须于每个年度的6月(略)日前按照出让合同要求缴纳。若买受人6个月内未取得并提交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文件,取消本次出让成交结果,解除出让合同。合同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买保证金,买受人前期已缴纳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费、出让公示费、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买受人拒不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支付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费、出让公示费、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或不符合海域使用权取得条件的,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解除合同,重新以网络竞价方式出让,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出让交易相关费用后上缴国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6.海域使用金按照成交价格逐年缴纳。买受人在使用海域过程中,每年度根据出让合同要求及时缴纳本年度海域使用金。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逐级报批并经潍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重新以网络竞价方式出让,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7.买受人使用海域过程中,遇国家和省、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发生调整,调整后的标准高于成交价的,自调整次年起,买受人按调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重新计算和缴纳。
8.买受人在使用海域过程中不得改变海域用途,不得超范围占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买受人须在取得海域使用权后一年内开发利用海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切实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合理控制养殖强度,做好养殖区内海洋垃圾的收集处置,避免养殖自身污染。买受人应承诺在海域使用权到期后如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保证自愿、自行无偿拆除相关养殖设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切实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合理控制养殖强度,做好养殖区内海洋垃圾的收集处置,避免养殖自身污染。
9.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略)
(略).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原海域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续期。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略).买受人应遵纪守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费用。并自行承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政治、经济、税务、法律等一切责任。如遇风暴潮、赤潮等自然灾害及污染等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略).竞买人恶意串标、弄虚作假、违规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海域使用权出让活动的,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依法取消其竞买资格,已交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成交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略).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各级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买受人应进行相应补偿。
十二、联系方式
王科长 (略)
张经理 ((略))(略)/(略)
联系地址:(略)
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山东诚嘉拍卖有限公司
(略)年5月(略)日
昌邑市CY(略)号海域使用权拍卖(竞价)出让文件.pdf
昌邑市海域使用权拍卖(竞价)出让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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