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东罚〔(略)〕8号
晶源光学(河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源光学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住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略)年3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水经处理至循环水池沉淀后,一部分回用于生产,其余部分排入市政管网。河源市东源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于污水处理站的循环末级水池排放口进行现场采样并封样送检,执法人员已拍摄照片取证。根据河源市东源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河东环监测((略))第(略)号]显示:(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晶源光学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略)年3月(略)日制作);
2.现场照片证据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 (略)年3月(略)日制作);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晶源光学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略)年4月3日制作);
4.河源市东源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河东环监测((略))第(略)号]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略)年4月3日提供);
5.晶源光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晶源光学公司于(略)年4月3日提供);
6.晶源光学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排污登记表一份(晶源光学公司于(略)年4月3日提供);
7.晶源光学公司环评批复文件(河东环建〔(略)〕(略)号)一份(晶源光学公司于(略)年4月3日提供);
8.晶源光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晶源光学公司于(略)年4月3日提供);
9.晶源光学公司欧阳丽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晶源光学公司于(略)年4月3日提供);
(略).晶源光学公司对欧阳丽君授权委托书一份(晶源光学公司于(略)年4月3日提供);
(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略)年4月3日提供)。
以上证据1-4证明晶源光学公司存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负责人对情形认定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据5-(略)证明晶源光学公司和相关负责人主体资格、授权委托情况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证据(略)证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略)年4月(略)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略)〕8号),责令你公司停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于(略)日内调试好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处理达标。
(略)年4月(略)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略)〕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和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你公司于(略)年5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我局执法人员于(略)年5月7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发现你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略)〕8号)要求,已停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已调试好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达标排放。你公司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河源市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略)年5月7日,我局同意你公司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略)年5月(略)日,你公司于《河源晚报》刊登了《晶源光学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略)〕8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略)年4月(略)日印发送达);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略)〕8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于(略)年4月(略)日印发送达);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晶源光学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略)年5月7日制作);
4.复查照片证据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略)年5月7日制作);
5.《河源晚报》第(略)期(晶源光学公司于(略)年5月(略)日《河源晚报》刊登《晶源光学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略)
(3)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七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2.7.1裁量标准和《河源市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裁量标准:(略)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元(¥(略).(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河源市非税收入罚款缴纳通知书》,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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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略)
联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5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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