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资格条件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定行业可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 2.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略) 3.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略)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略) 以上序号2、3、4资格条件可以采取“信用承诺制”,投标人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承诺,投标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7.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投标人代表若不是单位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投标人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9.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无效。(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略) (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略).投标人须为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投标人须对其出具的《小微企业声明函》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错误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二、采购人针对本项目规定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 1.投标人应具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并提供有效许可证或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备案证明,提供有效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