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确定受让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申请资料审核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意向受让方应接受并配合转让方对其作出的反向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补充提供与本次股转让有关的书面承诺或其他材料,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受让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两个以上法人、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意向受让方须提供承诺函承诺:(略) (3)意向受让方如为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须在登记受让前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应依法注册登记。(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名 ,联合受让各成员均需满足上述受让要求。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应当提交《联合共同竞买协议》,《联合体共同竞买协议》内容包括:(略) 4、确定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在(略)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转受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及全部交易价款后2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并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5、转受双方不得在产权交易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利益补偿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6、转让方收到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凭证及全部交易价款后,应积极督促标的企业在(略)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转让方收到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凭证及全部交易价款后,应积极督促标的企业及时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和工商登记手续并促使标的企业向受让方出具加盖标的企业公章的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自转让方收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以下简称“交割日”)起受让方即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交割日后(略)个工作日内,召开标的企业股东会,修订公司章程,及时完成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涉及股权转让变更相关政策、流程,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7、本次标的转让,转让方、受让方应按照与中心的约定承担各自的交易服务费用;本次标的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8、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问题。标的企业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不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动,标的企业与其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动。标的企业与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9、债权债务处理。 本次标的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的转移,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仍由股东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略)、受让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