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将集体资产用于任何污染环境、黄赌毒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项目,确保资产运营合法合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二)禁止引入对环境有污染、噪音严重或大量扬尘、影响居民正常居住生活的涉农产业项目。 (三)租赁期内,安全责任由流入方负责。流入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标的及其附属设备,若因使用不当、违规改建等过错行为造成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流入方自行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给流出方造成损失的,流出方有权要求流入方赔偿相应损失。 (四)租赁标的地上建(构)筑物属国有资产,流入方如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改建的,应由国有资产权利人(德阳旌耘农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依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处置程序,流入方不得擅自处置。 (五)租赁期间,流入方如因经营性用途拟在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报批报建,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进行建设。 流入方未经流出方书面同意,或未依法取得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擅自拆改租赁标的、新建增设建(构)筑物的,流出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流入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违约责任。 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流入方拆改、装修的或增加设备除可拆除及搬离(不得影响标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安全)的以外,合同到期后均无偿归属于流出方所有。 (六)在租赁期内,在流入方正常履约的情形下,除因合同到期或政府统一规划须依法征收或拆除出租标的等不可抗力外,流出方不得无故收回标的,否则,流出方除应退还流入方剩余期限的租赁价款外,还应对流入方实际在合同期限内增加的装修、设备等不可拆除及搬离的资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到期后,标的再流转时,本轮流入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八)租赁期内的使用权、收益权归流入方所有;流入方应爱护承租的财产,租赁期满后完好交接,不得转租他人,不得用于借贷抵押或担保。标的以现状出租,不得非法改变现状,租赁时间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九)其他未尽事宜以《租赁合同》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