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外地物业服务企业须已在无锡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3.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由投标人为其近三个月(不含开标当月)中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新成立公司除外、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 3.3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由投标人为其近三个月(不含开标当月)中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新成立公司除外、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 3.4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略)年度或(略)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 3.5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3.6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3.7投标人须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渠道查询的信用记录报告的网上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上述信用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投标人须在上述网站中注册方可查询,查询后请点击“下载信用报告”)。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