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投标人资质条件:
(1)投标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a、b、c资质条件:
a.设计资质要求:(略)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
(3)市政工程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
(4)工程设计市政行业 (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乙级(含)以上资质。
b.施工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略)
(1)施工企业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
C.勘察资质要求:(略)
(1)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含)以上资质;
(3)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含)以上资质。
3.3拟派项目负责人(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略)
□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略)
(2)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b.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注:(略)
3.4业绩要求:
(1)投标人:(略)
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认定标准:(略)
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标准:(略)
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标准:(略)
(2)总承包项目经理:(略)
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认定标准:(略)
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标准:(略)
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标准:(略)
如果投标人采用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不是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
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设计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3.5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1)自年月日(近2年)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2)自年月日(近1年)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自年月日(近5年内)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4)其他: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时,须满足:(略)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8以联合体形式或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业的实施方式及预留份额:
□本标段以联合体形式预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不低于 %)以上,且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
□本标段以分包形式预留。接受大型企业将%(不低于 %)以上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家(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且在拟分包计划表中明确。
3.9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或分包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