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条例》《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障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将《达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以便修改完善。
如有建议意见,请于(略)年6月(略)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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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水务局
(略)年5月(略)日
附件
达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节水优先”方针,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水目标责任制,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水规划。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推动节水型城市建设,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节水器具应用等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水工作,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节水工作,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和耐旱作物品种。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公共机构节水工作。
市教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七条本市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用水指标和本市水资源承载能力,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八条对使用公共供水且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单位(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以及用水户的生产经营需求合理核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计划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合格的计量设施,建立用水台账,按规定报送用水报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第十一条本市严格执行用水定额管理。对已有国家、省用水定额的,按国家、省定额执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提出严于国家和省的用水定额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计划用水单位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略)%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并进行整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十四条本市实行节水统计制度。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做好用水统计工作,保证数据真实、完整。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五条工业节水。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串联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
第十六条农业节水。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发展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加强灌溉试验和科技研究,建设节水型农业示范区和节水型灌区。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节水。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供水管网维护管理,确保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标准。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节水型器具。已建成的公共建筑未安装的,应当逐步更新配备。鼓励居民家庭使用节水型器具。
第十八条特殊行业节水。洗浴、洗车、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滑雪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耗水量大的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节水。公共机构应当发挥节水表率作用,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开展节水改造,优先采购和使用列入国家鼓励名录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建设节水型单位。
第二十条非常规水源利用。本市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鼓励新建大型建筑、公共建筑、居民小区因地制宜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和人造河湖等景观用水。城镇园林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节水耐旱型植被,并采用节水灌溉方式。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市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再生水价格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超计划取用水的加价水费收入,应当优先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工艺推广、节水宣传、供水管网改造和节水管理及奖励等。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水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五条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节水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水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六条积极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模式。鼓励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户签订节水管理合同,提供节水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以节水效益分享等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利润。
第二十七条建立水权交易机制。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通过节水方式取得的节水量,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权交易。
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供水、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再生水,是指污水经过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二)非常规水源,是指区别于传统地表水、地下水的其他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
(三)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略)X年X月X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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