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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略)年第5期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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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略)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拍卖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
拟出让PN(略)-(略)宗地,位于平南县平南街道龚州大道东延长线与平南东连接线交汇地段。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8)〔(略)〕(略)号文件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现由平南县平南街道办事处建议出让,本次拟出让的PN(略)-(略)宗地规划建设总用地面积(略).(略)平方米(合(略).(略)亩),规划建设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土地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出让年限为(略)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该宗地以拍卖方式出让,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贰仟捌佰万元整(¥(略).(略))。
二、出让宗地规划要求
(一)用地规划要求
1.规划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略)
2.规划建设用地性质:(略)
3.规划建设总用地面积:(略)
4.规划用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容积率:(略)
(2)建筑密度:(略)
(3)绿地率:(略)
(二)建筑规划要求
1.建筑使用性质:(略)
2.地上建筑控制高度(略)米,地下建筑控制高度9米。
3.地上建筑控制高度起算点(场地建筑正负零)高程:(略)
4.建筑退让距离:(略)
(三)交通规划要求
1.交通组织留主要出入口数:(略)
2.停车泊位:
(1)标准汽车:(略)
(2)非机动车:(略)
3.配置充电设施的标准汽车停车位占标准汽车停车位总数的比例≥(略)%,其余汽车停车位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4.配置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占其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比例≥(略)%;充电场所设置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略)/T(略)-(略))、《关于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相关建设和管理要求的通知》(贵住建通〔(略)〕(略)号)等要求。充电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四)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1.满足给水、供电、通讯、雨水、污水、燃气及其他规划设计的规范要求,因涉及有关问题,按有关规定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取得相关部门意见或单位协议。
2.排水要采用雨污分流制。
(五)公共设施规划要求
1.设置垃圾收集点,并符合垃圾分类要求。
2.按《广西物业管理条例》要求设置物业管理用房。
(六)节能及绿色建筑要求
满足建筑节能要求和绿色建筑要求。
(七)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略)%,年径流污染削减率≥(略)%。
(八)其它规划要求
1.根据相关通信规范预留满足光纤入户、5G宏站、微站、室内分布系统、传输机房及管线等通信基础设施的安装空间,同步建设相应管道及满足光纤入户国家标准中明确的建设界面内容涉及的配套设施,并无偿提供使用。
2.满足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市政、节能等各项法规、规范、规定的要求。
3.满足《贵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获取具体网址为http:(略)
4.项目竞得人负责资金及时到位和项目的规划设计,组织项目建设、招商和运营。承诺自持项目资产(略)%,自持资产的出售在完成了市场招商(略)%以上且三年后可出售(略)%,在完成了市场招商(略)%以上且四年后再出售(略)%,市场招商达到了(略)%以上且五年后剩下的自持资产可全部出售。
三、出让方式
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按国土资源部第(略)号令的规定,设有底价,底价由平南县自然资源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竞买人范围及其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在平南县辖区范围内仍拖欠土地出让价款和被认定存在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行为者及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申请参加该次出让活动。
(二)竞买人可以单独申请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申请人属联合申请的,必须出具联合各方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
(三)申请人须同意并现场签订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订的平南县城区龚州大道延长线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意向协议书。
五、竞买保证金
该标的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仟捌佰万元整(¥(略).(略)),竞买保证金须由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汇入平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以银行进账单到账为准)。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即转为定金,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抵作成交价款不再退还;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可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六、起始价、加价幅度、成交方式
(一)起始价
起始价为人民币贰仟捌佰万元整(¥(略).(略))。
(二)加价幅度
每次为人民币壹拾万元(¥(略).(略))的整数倍。
(三)成交方式
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七、成交确认书与出让合同签订要求
竞得人必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自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到平南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八、成交价款缴交要求
竞得人必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略)日内全额付清成交价款。竞买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由平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交,余款由竞得人自行申报缴纳,按成交价的(略)%计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款中不包含有关办证费用)。
九、土地交付时间
在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略)日内,由平南县平南街道办事处按现状交付土地给竞得人,并签订《交地确认书》。竞得人应按规定建设期限进行建设开发,并在竣工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换发新土地使用权证书。
十、建设期限要求
竞得人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竣工。竞得人必须在开工、竣工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
十一、土地抵押要求
竞得人不得将纯土地(即未附着建筑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需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但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除外。
十二、契税及办证费用的缴交
契税、办证费和土地交易服务费由竞得人按规定缴交。
十三、违约责任
(一)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不履行《成交确认书》约定义务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已交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已交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签订《出让合同》后,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略)日,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竞得人赔偿损失。
(四)竞得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竞得人继续履约。竞得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五)竞得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四、交易时间、地点
交易地点在平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南县工业大道平南交通运输局),具体时间以平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平南县自然资源局的公告为准。
十五、组织实施
由平南县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和平南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抄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