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及渠道等信息公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投诉;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举报。
二、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公告三、投诉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六)冒用他人名义或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投诉举报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投诉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2.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3.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依据。
4.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核验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和相应的事实依据,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投诉举报渠道
(一)热线电话:(略)
(二)现场受理:(略)
(三)信函接收:(略)
(四)网络渠道:(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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