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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法院
关于拍卖邹城市中南樾府小区地下车位(略)#楼西(略)号(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将于(略)年7月1日(略)时至(略)年7月2日(略)时止(延时除外)在邹城市人民法院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略)
起拍价:(略)
拍卖对象基本状况:
拍卖标的位于济宁市邹城市中南樾府小区地下车位,位于地下一层,车库设有两个出入口及一个出口,两个车库出入口位于小区东北侧及南侧,车库出口位于小区东南侧,车库内部框架柱间隔均匀,柱饰面及顶棚粉刷乳胶漆,水泥地面,车位形状规则,均可正常使用,车位四至均已划线及编号,小区车位配比为1:(略)
拍卖标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包括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电、通暖、通气、通路,场地平整),东临普阳山路,地势平缓,排水能力良好。
(二)拍卖标的权益状况
拍卖标的为邹城市锦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邹城市中南樾府小区地下一层地下车位。
(三)拍卖标的区位状况
1.位置状况
(1)方位及临街(路)状况:(略)
(2)与重要场所的距离:(略)
(3)楼层:(略)
2.交通状况
(1)道路及交通便利程度:(略)
(2)公交状况:(略)
(3)对外交通状况:(略)
(4)停车方便程度:(略)
(5)交通管制情况:(略)
3.环境状况
(1)自然环境:(略)
(2)人文环境:(略)
4.外部配套设施状况
(1)基础设施:(略)
(2)居住聚集度:(略)
(3)公共服务设施状况:(略)
二、咨询、展示的时间与方式:(略)
看样时间:(略)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略)
五、特别提醒:
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到相应职能部门(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了解咨询;未查看标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2.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本院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注:(略)
六、其他相关条件
1.买受人须承诺,自行办理标的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过户程序,请竞买人自行向落户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
2.拍卖成交后,法院仅出具确认拍卖成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拍卖物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部门查询并处理。
3.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在过户登记所产生的一切税费根据法律法规,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至相关单位查询。
拍卖标的所涉及的物业费、水、电等有关未清偿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均由买受人自行核实并自理。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发布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本院联系。
八、竞买人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略)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京东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略)年7月9日(略)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并在银行进帐联用途栏注明“((略))鲁(略)执(略)号邹城市中南樾府小区地下车位(略)#楼西(略)号拍卖余款”。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户名:(略)
开户银行:(略)
帐号:(略)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略)
十三、依照法释〔(略)〕(略)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温馨提示: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咨询电话:(略)
保证金等事宜请致电京东技术咨询:(略)
联系地址:(略)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略)
山东司辅客服电话:(略)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