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JY(略)JX(略) |
| 项目名称: | 上饶市春天新苑6间商铺招租(3年) |
| 标的名称: | 上饶市春天新苑小区1 幢 1-9 室 2 层,挂牌价(略),(略).(略)元上饶市春天新苑小区1 幢 1-(略) 室 2 层,挂牌价(略),(略).(略)元上饶市春天新苑小区1 幢 1-9室 1 层,挂牌价(略),(略).(略)元上饶市春天新苑小区1 幢 1-(略) 室 1 层,挂牌价(略),(略).(略)元上饶市春天新苑小区1 幢 1-(略) 室 1 层,挂牌价(略),(略).(略)元上饶市春天新苑小区1 幢 1-(略)室 2 层,挂牌价(略),(略).(略)元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 所在地区:(略) | | 经济类型: | | 所属行业: | | 注册资本:(略) | | 法定代表人: | | 职工人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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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状况: | | 以下数据出自评估报告数据,评估基准日: | | 资产总额:(略) | | 负债总额:(略) |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报表日期:(略) | | 资产总额:(略) | | 以下数据出自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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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首日:(略) |
| 延期处理方式: | 无 |
| 项目简介: | 上饶市春天新苑6间商铺招租(3年),详见附件。【保证金账户】意向承租方须按要求交纳全额交易保证金至以下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略)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挂牌招租的重大事项揭示及瑕疵详见上饶中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饶中和评字[(略)]第(略)号《资产评估报告》。2.标的以现状招租,招租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说明仅供意向承租方参考,以交付时现状为准,届时不论房产面积是否增减,均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意向承租方应认真咨询、看样、核实,确认本次招租标的的现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成交后,视为承租方已经接受租赁房屋所有现状,不得要求招租方赔偿、补偿、修补、减少租金等,承租方自行负责后期水、电、排油烟机改造等。3.租期3年,2个月免租期(第一年免租期1个月,第二年免租期1个月,免租期在租期内)。本次各相邻商铺均单独分宗挂牌竞价,同等报价条件下,同时竞买多间相邻连片商铺的竞买人享有优先受让权,优先确认成交;仅单独竞买单间商铺的不享有优先权。租期自房屋交付时开始计算,前述免租期租金优惠,招租方已充分考虑并已响应国家、省、市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租金减免优惠政策,若租金减免优惠政策超过免租期,超出部分承租方可另行向招租方提出书面申请享受相应租金减免。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承租方不再享有免租期资格,承租方须补交免租期的租金。4.租金标准及收取方式:(略) |
| 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存在下列情形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得参与本次竞拍,否则竞拍报价无效,竞拍保证金不予退还:(略) |
| | 1.【尽职调查】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为对招租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招租方对意向承租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2.【风险承担】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后,视为意向承租方对招租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招租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3.【优先权行使】优先权人应在报名期间向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进场行使优先权。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过程中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权。上述程序作为优先权人参与该项目行使优先权的程序条件。4.【交易方式】挂牌期满后,如只有一名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要求交纳了交易保证金且报名,采取协议方式交易,可协议确定其为承租方,该承租方应按照本公告要求与招租方签订合同,且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本公告挂牌底价;如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要求交纳了交易保证金且报名,则采取无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5.【合同签订时间】承租方被确定之日起,交易各方须在 5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6.【交易税费】(1)本次招租所涉及的税赋:(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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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价款支付方式每3个月支付一次。承租方应于交易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履约保证金及装修保证金付至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实行进场结算。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招租方提交的书面转款申请及标的完成交接证明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履约保证金及装修保证金无息转付给招租方。2、保证金处置方式发生以下情形(1)的,相关责任主体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在抵扣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予以返还;发生以下(2)——(8)任一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在抵扣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略) |
| 联系方式: | 详情咨询:(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