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枣巷镇花园湖村太阳岛码头区域
出租公告
项目名称 | 凤阳县枣巷镇花园湖村太阳岛码头区域出租 |
项目编号 | (略)HDWNA(略) |
委托方 | 凤阳县枣巷镇花园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
一、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出租标的 | 码头区域场地位置 | (亩) | 用途 | 出租年限 | 出租底价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凤阳县枣巷镇花园湖村太阳岛码头区域出租 | 凤阳县枣巷镇花园湖村南 | 约(略) | 渔业生产 | 5年 | 5万元/年 | 2 |
1、出租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相关证明,方便承租方办理相关证照。 2、意向承租方须自行了解当地有关政策法规,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及履约的,自行承担责任。 |
标的使用要求 |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码头区域场地使用性质。不得给该码头区域场地造成永久性损坏等。 2、码头区域场地规划用途:(略) |
出租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出租价款每年支付一次,无递增。承租方自码头区域场地出租合同签订日后(略)日内支付当年租金。 履约保证金为0.5万元,履约保证金与首期出租价款一并支付。 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方责任后原额原途径退还。 |
二、对意向人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参与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3.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
三、对意向人的特别要求 |
(一)意向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出租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出租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四)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出租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改变码头区域场地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价款按照实际出租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五)《码头区域场地出租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码头区域场地平整部分及地上设施等不可拆除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前由承租方将地上作物自行处置完毕,并将出租码头区域场地平整后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六)承租方自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出租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七)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码头区域场地出租合同》。 |
四、承租方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
五、意向人参与方式 |
项目登记 | 登记时间:(略) 登记地点:(略) 登记时应携带: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⑥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⑦承诺函(格式附后)。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⑤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⑥承诺函(格式附后)。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的形式向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注意事项:(略) |
项目竞价 | 1.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略)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点击项目标签参与竞价。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 4.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优先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略) |
注:(略)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略)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略)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略)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履行合同备案及交易保证金退付手续后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将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签订《码头区域场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的。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无 |
七、其他说明 |
1.意向承租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方,应于公告截止日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
技术咨询电话 | (略)-(略) |
本项目意向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略)
本授权书声明:(略)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略)
代理人姓名:(略)
身份证号码:(略)
联系方式:
附件2: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略)
本授权书声明:(略)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竞买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略)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略)
注:(略)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略)
我方为“项目编号:(略)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缴款人/缴款单位全称:(略)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略)
意向承租方(盖章):(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略)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略)
附件4:
承 诺 函
致:(略)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凤阳县枣巷镇花园湖村太阳岛码头区域对外出租”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租赁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略)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承租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已在公告期间与该项目出租人联系,在出租人带领下进行现场踏勘,我方已向其咨询所有项目相关情况,并确认了项目范围、面积、隐蔽工程、房屋渗漏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并认可本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方(盖章):(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略)
地 址:(略)
联系人:(略)
电 话:(略)
年 月 日
附件5:(略)
凤阳县枣巷镇花园湖村太阳岛码头区域出租合同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集体码头区域场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略)
二、租赁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凤阳县枣巷镇花园湖村太阳岛码头区域约(略)亩场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出租给乙方。
序号 | 地块名称 | 坐落位置 | 面积(亩) | 备注 |
东 | 南 | 西 | 北 |
1 | 太阳岛码头区域场地 | 村鱼塘 | 花园湖 | 河沟 | 农户住家 | 约(略)亩 | |
(二)出租场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略)
三、出租码头区域场地用途
出租码头区域场地用途为。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出租码头区域场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完成码头区域场地交付。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即每年人民币元(大写:(略)
(二)租金支付。乙方须于每一个年度租赁期满前支付下一个年度租金元(大写:(略)
(三)付款方式:(略)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码头区域场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码头区域场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码头区域场地经营权;
5.其他:(略)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码头区域场地;
2.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3.其他:(略)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码头区域场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码头区域场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码头区域场地,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5.其他:(略)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码头区域场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码头区域场地,确保符合法律、法规;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码头区域场地,禁止改变出租码头区域场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码头区域场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码头区域场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4.其他:(略)
九、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码头区域场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其他:(略)
(二)该出租码头区域场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略)
(三)本合同期限内,出租码头区域场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略)
(四)其他事项:(略)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出租码头区域场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日内将原出租的码头区域场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码头区域场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略)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码头区域场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大写:(略)
(三)甲方出租的码头区域场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大写:(略)
(六)乙方擅自改变出租码头区域场地的农业用途、给出租码头区域场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码头区域场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码头区域场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出租码头区域场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大写:(略)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以直接向码头区域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略)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由甲方、乙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略)
签订时间:(略)
签订地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