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州级社会组织业务(行业)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各州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略)〕(略)号,以下简称《通知》)、《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审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云民发〔(略)〕1号)、《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规范社会组织审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州民政局将委托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云南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家审计机构开展(略)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审计时间
(略)年6—7月。
二、抽查审计实施机构及方式
本次抽查审计委托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云南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实施,不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抽查审计工作采取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查阅相关档案、财务凭证,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审计、核查等。
三、抽查审计数量及内容
根据《通知》中“州级社会组织抽查比例不低于4%”的有关要求,采取随机方式,共选取红河州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略)个(占全州性社会组织数量的6.9%),开展抽查审计工作,其中,社会团体(略)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个。抽查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略)年度工作报告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
四、抽查审计有关要求
对社会组织开展抽查审计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各有关社会组织须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确保审计检查顺利开展。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审计工作,不按规定配合抽查审计工作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五、抽查审计结果及处理
根据抽查审计情况,对每个被抽查审计的社会组织出具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抽查审计结果。请被抽查的社会组织及时将抽查审计结果报业务(行业)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
请有关业务(行业)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等认真督促社会组织对照审计中存在的问题逐条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至州民政局,联系人及电话:(略)
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略)
云南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略)
附件:(略)
红河州民政局
(略)年5月(略)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