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按照评标结果的优劣推荐 7 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
初步评审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1 | 形式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不一致的,有有效证明材料。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投标函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的要求。 |
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项目负责人资质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1.4.2项规定。 |
其他禁止性情形 | 无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一项情形。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见第八章 |
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 ①必须盖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及单位公章的原件;②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效。格式见第八章 |
拟派项目负责人社保要求 |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略)年3月份—(略)年5月份至少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
项目负责人其他要求 |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变更备案信息为准。 |
诚信承诺书 | 提供诚信承诺书,格式见第八章 |
委托代理人身份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及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略)年3月份—(略)年5月份至少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如为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和用人单位聘用合同) |
企业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存款信息 | 提供有效的企业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存款信息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承诺书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有效的承诺书。 |
其他 | 无第三章“评标办法”4.无效标条款所列情形。 |
…… | …… |
评标入围 |
2.2.1 | 评标入围条件 | 通过初步评审 |
2.1.2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
详细评审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3.1 | 分值构成(总分(略)分) | 评标是否分两个阶段进行:√采用两阶段评标方式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评审或计算错误外,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不因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第一阶段详细评审分值构成:√采用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审因素施工组织设计:(略)投标人业绩:(略)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略)第一阶段汇总得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 √是 □否第二阶段详细评审分值构成:√采用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审因素投标报价合理性:(略)投标报价:(略) |
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一、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后,由招标人从以下方法一、方法二中随机抽取一种。√方法一:(略)评标基准价=A×K,K值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后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略)√方法二:(略)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Q2=1-Q1; Q1的取值范围为:(略)K1的取值范围为:(略)Q1、K1值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后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K2的取值为:(略)二、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评标结束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核或者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评审或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核或者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核或者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
2.3.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略)%×(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详细评审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2.3.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评审 | (1)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以下评审要点进行评分,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他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略)%(不包含第(3)项篇幅扣分)。(2)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3)篇幅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篇幅要求如下详见评分因素中的页数要求,每超过1页的,扣0.1 分。□施工组织设计总篇幅要求如下,总篇幅不超过页,每超过1页的,扣分。(4)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必须采用“暗标”法进行评审。4.1 答辩题目共两道题,每道题 1 分,满分 2 分。针对投标项目,由评标委员会设计题目,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专业能力进行考核。4.2 答辩统一使用黑色墨水笔(自带)进行答题,且答辩内容不得出现或暗示可以识别投标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的任何标识,否则,项目负责人答辩分为 0 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开标现场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安排。4.3 拟派项目负责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如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室签到并参加答辩,答辩采用现场书面形式进行。注:(略)②项目负责人答辩的内容不得出现或暗示可以识别投标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的任何标识。否则, 项目负责人答辩不得分。③各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的最终得分为所有技术评委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④未参加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投标单位,其答辩分值按0分计算。 |
评分因素 | 页数要求 | 分值 |
√总体概述:(略) | 不超过5页 | 2 分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 不超过4页 | 2 分 |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 不超过(略)页 | 2分 |
√施工过程各阶段质量安全的保证措施 | 不超过(略) 页 | 3分 |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 不超过(略)页 | 2分 |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 不超过(略) 页 | 3分 |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 不超过(略) 页 | 2 分 |
√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 | / | 2分 |
2.3.4(2) | 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投标企业自(略)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担过施工合同价 (略)万元以上(含(略)万元)市政道路工程或公路工程业绩,有一个得1分,最多得2分。注:(略)注:(略) | 2 分 |
2.3.4(4)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评审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略) 分,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减一定的分值,每偏高1%扣0.9 分,每偏低1%扣0.6 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 (略)分 |
2.3.4(5) |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 信用评价评审 |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得分=企业市政信用得分 2%(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注:(略) | 2 分 |
3.4 | 推荐中标候选人 | 如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7 名时,则由评标委员会按详细评审打分办法进行综合评分,推荐所有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阶段;如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7 名时,则由评标委员会按详细评审打分办法进行综合评分,投标人详细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名,得分前7 名的投标人进入定标阶段,详细评审得分并列第7 名,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入围方式确定入围中标候选人。如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少于3名时,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推荐不排序。 |
4.1 | 定标委员会人数 | 5人以上单数 |
4.2 | 定标标准 | 1、企业实力:(略)2、企业信誉:(略)3、团队管理水平:(略)4、评标报告综合因素。 |
4.3 | 定标方法 | √票决法:(略)□ 集体议事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