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地块土地出让条件:(略) 2、上述地块土地交付条件:(略) 3、建筑限高:(略) 4、停车位:(略) 5、上述地块动工期限:(略) 6、地价款支付期限:(略) 7、竞得人须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及《项目监管协议》,并按上述两份协议中有关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贡献强度、建设周期等约定开发建设本地块。上述协议约定事项履约情况由高新区产业部门负责监管。 8、竞得人须按照珠海市相关规定另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本地块南侧用地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区域现埋设有4座用于满足地块排水需求的雨污水接户井及连接管。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九条:(略) (略)、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向出让人提交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项目监管协议》;如竞得人未能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签订《项目监管协议》申请,导致《项目监管协议》未能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签订之日前完成签订工作的,则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略)、竞得人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部门发出同意施工的复函等施工批准文件并进场按设计图纸实质性施工(施工现场围闭,施工设备和人员到位,进行地基/软基处理破土开槽、基坑开挖、打桩等)为宗地动工认定标准;竞得人依法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并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为宗地竣工认定标准。 (略)、竞得人不能按期动竣工,应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竣工期限截止日为节点,提前(略)日向出让人或属地政府书面提出动工或竣工延期申请。竞得人超期申请的,须向出让人出具《同意缴交动(竣)工违约金承诺函》,并经区政府(管委会)审核符合延期条件、批准延期后,对超期提出延期申请计收相应的违约金。超期申请违约金按每日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1‰计收,计费时间自约定的申请期限(即到期之日前(略)日)至提出书面申请之日。在竞得人缴清超期申请违约金后,出让人再行办理宗地后续延期手续。 (略)、竞得人须清晰了解出让宗地周边规划现状及宗地所处区域规划发展动态,并无条件接受宗地以外规划调整一切事项。 (略)、竞得人不得以“未净地出让”为理由,申请办理宗地动竣工延期手续。 (略)、上述地块均位于高新区地质灾害低易发区范围内,根据《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略) (略)、上述地块范围内用于厂房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应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略)%,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厂房不宜设置阳台,厂区内的宿舍不得每间设置厨房。工业用地内独立设施的配套办公参照普通办公的平面形式布置,不得出现类似住宅、公寓、别墅、单身宿舍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 (略)、工业生产必须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略)%,并应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略)、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略)、上述地块不设保留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