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略)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 | 资质最低要求 | GTEPC-1 | 同时具备: 1、勘察设计资质 (a)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资质;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专业乙级资质。 2、施工资质 (a)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行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c)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为范本的固定格式无法编辑,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与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注的要求不一致的,以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注的要求为准。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附:(略) 3、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述全部资质要求。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应满足上表第1项的资质最低要求;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应满足上表第2项的资质要求。 5、不承担联合体协议中相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关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进行资格审查;由承担同一专业分工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6、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变更内容影响本次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7、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8、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最低要求 | GTEPC-1 | 同时具备: (1)近(略)年内独立完成过1项新建或改扩建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的勘察设计业绩; (2)近(略)年内独立完成过1项新建或改扩建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的公路的路基施工业绩; (3)近(略)年内独立完成过1项新建或改扩建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的公路的路面施工业绩。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独立投标人需同时满足附录3中第(1)、(2)、(3)项业绩要求。若某项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最低要求的第(1)、(2)、(3)要求中的多个时,该业绩可分别予以认定。 3、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职责分工满足上表业绩最低要求。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1条的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设计任务的其他成员的同类设计业绩不予认定。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2、3条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施工任务其他成员的同类施工业绩不予认定。联合体协议书任务分工不能反映上述标准的,不予认定。 4、(1)独立投标人独立完成公路工程设计或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业绩可予以认定。独立投标人中标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注:(略)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独立完成公路工程设计或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业绩可予以认定。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并承担了所提供的业绩中全部设计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设计业绩可予以认定。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并承担了所提供的业绩中的全部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施工业绩可予以认定。 5、同一标段公路工程设计项目,由两家及以上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实施的,该公路工程设计业绩不予认可;同一标段工程施工项目,由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实施的,该工程施工业绩不予认可。 6、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7、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 8、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1)第1项业绩证明材料要求:(略) (2)第2、3项业绩证明材料要求:(略)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无法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则还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业绩还应提供该业绩联合体协议书扫描件。 9、投标人的施工业绩中里程的认定标准不扣除桥涵和隧道长度。 (略)、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按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略)、投标人填报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不属于重大偏差。 (略)、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信誉最低要求 | GTEPC-1 | 同时具备: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投标人没有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4)独立投标人或承担勘察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在交通运输部《(略)年度公路设计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或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略)年度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D; (5)独立投标人或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在交通运输部《(略)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或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略)年度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D; (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①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 ②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 ③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的; ④被列入湖北省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市场黑名单且处于有效期内 ⑤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 |
注: 1、“近三年”是指从(略)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表”按给定的内容填报并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按上述要求提供了《信誉情况承诺函》的,视为满足信誉最低要求。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信誉最低要求,并分别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略) 人员 | 数量 | 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 | 1 | 同时具备: (1)有效的二级建造师资格(注册专业:(略) (2)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3)近(略)年内担任过1条新建或改扩建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的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 | 设计负责人 | 1 | 同时具备: (1)高级工程师职称(公路工程专业); (2)近(略)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1条新建或改扩建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的勘察设计工作。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 | 1 | 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资历表” 、“拟委任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书证明材料应附:(略) 3、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信封其他材料”中的格式要求提供“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无论主要人员是否正在其他项目任职,提供了有效的“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视为该人员可以到岗履约。 4、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资历表” 、“拟委任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资历表”备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5、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政府采购特别资格要求)(如有) 政府采购特别资格要求 | □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采购项目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投标,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项目合同总金额的 %以上,其中小微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 %。组成联合体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前述比例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约定) □采购项目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形式参加投标,且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项目合同总金额的 %以上,其中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 %。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前述比例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约定) ?采购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不接受/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 不允许/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 |
附录6 重大偏差一览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 1 | 投标文件 |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 2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的封面、投标函(不含投标函附录)中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投标人名称、资质证书投标人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名称须一致,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 3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了单位电子印章; (2)投标函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了单位电子印章; (3)投标函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加盖了联合体各成员的单位章。 注:(略) | 4 | 投标文件的内容 | 投标文件缺少以下任一项内容均属于重大偏差:(略) 注:(略) | 5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不超过2家,其中一家单位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另一家单位完成全部施工任务; (2)联合体各成员应按本招标文件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实质性格式与内容不得改变; (3)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 (4)联合体协议书须明确任务分工。 | 6 | 投标报价 | 有两个及以上的报价(指投标一览表中的报价),或投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报价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不一致 | 7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未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 | 8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无效 | 9 | 资质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同时具备: (1)勘察设计资质 (a)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资质;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专业设乙级资质。 (2)施工资质 (a)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行业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c)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为范本的固定格式无法编辑,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与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注的要求不一致的,以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注的要求为准。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附:(略) 4、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述全部资质要求。 5、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应满足上表第1项的资质最低要求;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应满足上表第2项的资质要求。 6、不承担联合体协议中相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关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进行资格审查;由承担同一专业分工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7、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变更内容影响本次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8、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9、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注:(略) | (略) | 业绩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同时具备: (1)近(略)年内独立完成过1项新建或改扩建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的勘察设计业绩; (2)近(略)年内独立完成过1项新建或改扩建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的路基施工业绩; (3)近(略)年内独立完成过1项新建或改扩建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的路面施工业绩。 2、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3、独立投标人需同时满足附录3中第(1)、(2)、(3)项业绩要求。若某项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最低要求的第(1)、(2)、(3)要求中的多个时,该业绩可分别予以认定。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职责分工满足上表业绩最低要求。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1条的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设计任务的其他成员的同类设计业绩不予认定。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2、3条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施工任务其他成员的同类施工业绩不予认定。联合体协议书任务分工不能反映上述标准的,不予认定。 5、(1)独立投标人独立完成公路工程设计或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业绩可予以认定。独立投标人中标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并承担该项目公路工程全部设计或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业绩可予以认定。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独立完成公路工程设计或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业绩可予以认定。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并承担了所提供的业绩中全部设计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设计业绩可予以认定。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并承担了所提供的业绩中的全部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施工业绩可予以认定。 6、同一标段公路工程设计项目,由两家及以上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实施的,该公路工程设计业绩不予认可;同一标段施工项目,由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实施的,该工程施工业绩不予认可。 7、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8、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 9、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1)第1项业绩证明材料要求:(略) (2)第2、3项业绩证明材料要求:(略)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无法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则还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业绩还应提供该业绩联合体协议书扫描件。 (略)、投标人的施工业绩中里程的认定标准不扣除桥涵和隧道长度。 (略)、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按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注:(略) | (略) | 信誉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同时具备: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投标人没有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4)独立投标人或承担勘察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在交通运输部《(略)年度公路设计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或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略)年度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D。 (5)独立投标人或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在交通运输部《(略)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或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略)年度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D。 (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①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 ②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 ③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的; ④被列入湖北省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市场黑名单且处于有效期内 ⑤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表”按给定的内容填写并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按上述要求提供了《信誉情况承诺函》的,视为满足信誉最低要求。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信誉最低要求,并分别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 (略) | 主要人员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同时具备 (1)有效的二级建造师资格(注册专业:(略) (2)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3)近(略)年内担任过1条新建或改扩建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的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 2、设计负责人 同时具备: (1)高级工程师职称(公路工程专业); (2)近(略)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1条新建或改扩建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的勘察设计工作。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具备:(略) 4、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6、证书证明材料应附:(略) 7、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信封其他材料”中的格式要求提供“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无论主要人员是否正在其他项目任职,提供了有效的“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视为该人员可以到岗履约。 8、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资历表” 、“拟委任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资历表”备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注:(略) | (略) | 存在的其他情形(一) |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相关配套设施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略))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略))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包)投标的,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略))为本标段的初步设计单位及其附属单位。 | (略) | 投标价格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函填写了投标总报价,且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总报价,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2)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与投标报价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保持一致; (3)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4)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未超过本标段(包)最高投标限价,且建筑安装工程费报价未超过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勘察设计费未超过施工图勘察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 (5)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略)%且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说明并证明的。 | (略) | 存在的其他情形(二)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在本次招标活动中,经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与其他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的。 | 1、投标人存在本表中被列入重大偏差认定的情况,其投标应当被否决;2、投标人出现未在本表中被列入重大偏差认定情况的偏差情形,不属于重大偏差,按细微偏差处理;3、评标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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