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3.3.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营业执照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
3.3.2投标人(含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资质及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中负责土建部分和市政部分施工的单位其资质须符合本项要求)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含)以上执业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3.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3.3.4投标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3.5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单位任职(在投标单位分公司任职不属于在其他单位任职),具体查询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略)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或其他证明材料
①时间要求:(略)
②证明材料要求:(略)
b.拟派项目负责人为退休人员的(不超过(略)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须在投标单位注册。若退休后在投标单位工作时间已满足第①条时间要求的,提供退休证明、退休后投标人与该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若退休后在投标单位工作时间不满足第①条时间要求的,提供退休前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退休证明及退休后投标人与该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累加后须满足第①条时间要求)
注:(略)
3.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4资格审查可选条件:
?3.4.1?企业 □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略)
有效期自(略)年1月1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3.4.2自年月日以来,投标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4.3自年月日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4自年月日以来(近5年内),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略)
3.5 本工程?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3家;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共同投标协议约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3.6以联合体形式或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业的实施方式及预留份额:
□本标段以联合体形式预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不低于%)以上,且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
□本标段以分包形式预留。接受大型企业将%(不低于%)以上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家(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且在拟分包项目计划表中明确。
□3.7 本次招标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投标人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