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标的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略)号(原新华大街3号),包括:(略) 2、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为(略)年起,不超法定租期,租赁期限最终以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确定。出租标的装修期不超过(略)个月(不包含在租赁期内,免租金),具体免租时长可根据承租方资质、投资规模、行业前景、租赁年限等综合因素协商确定。挂牌价为该项目1年的招租底价,含税价,最终租赁价格以竞价成交价为准,租期内租金不变。本次出租的标的房产公告披露面积仅供参考,租赁面积以实际勘验面积为准,成交后,不因面积变化等调整租赁价格。 3、标的状态目前为出租方使用中,项目成交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2个月内,出租方腾房与承租方办理交房手续。具体腾房时间以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4、本次出租标的房产以现状出租,公告中对标的资产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意向承租方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请承租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必须仔细审查标的资产,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勘验的意向承租方视为对本标的资产实物现状的确认。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工作,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了解水、电、暖、消防及与房屋使用相关的所有情况,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标的勘验:(略) 5、标的房产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不得经营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禁止存放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承租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承租方应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经济、法律、民事责任,不得利用出租方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如有发生爆炸、火灾、伤亡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租赁标的后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标的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标的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造成出租方相关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中止租赁合约、收回房屋且出租方不负担此后果的任何责任和赔偿,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6、本次标的租赁后,出租方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开具相关发票。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9、特别提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