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项目为养殖水面经营权招租,标的租赁用途为水产养殖,竞得人不得私自改变标的租赁用途。不得利用经营水面从事与规定经营范围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在周边种植树木、苗木和农业作物;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因生产需要搭建临时性建筑,竞得人应书面申请委托人同意,合同到期后临时建筑由竞得人自行拆除,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2、本次租赁水面面积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若本次租赁的水面实际面积与公告中的面积有差异,面积误差不作调整租金或退租等理由。 3、租金支付方式为年付,实行先付款后承租的原则,竞得人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此后,每期租金须在上轮租期到期前(略)日缴纳,如竞得人逾期(略)日不支付租金的,租赁关系自动解除,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的,委托人可继续向竞得人主张权利,同时委托人可自行收回租赁标的。 4、竞得人承租标的后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分租、转包、分包等方式再租赁该标的,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租赁标的;经营期内实行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委托人不承担竞得人水、电和路等基础设施费用。 5、竞得人在经营期间,只允许生态养殖,不得网箱养殖,禁止投放有机肥料,化学肥料、农药等肥水等养殖行为。 6、溢洪道口禁止拦设渔网,不得影响泄洪。 7、经营期限内,竞得人不得擅自在水库管理所范围内建房或其他设施。 8、竞得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水法和防洪法,不得违反水资源、土地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9、竞得人若未按委托人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环保标准而造成水库水质污染的,委托人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生态修复费用及相关民事赔偿法律责任等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略)、经营期内,竞得人必须保持河道水系畅通,不得私自筑坝拦埂。 (略)、租赁水面如因政府征收、征用或者环境整治需要收回水面的,竞得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经营合同自动终止,委托人退还剩余租金。经营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的,竞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经营的水面。 (略)、竞得人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确保周边农户的生产和生活用水。任何年份渔业生产必须服从农业生产。竞得人应充分考虑圩区养殖的旱涝风险,旱情严重时,竞得人不得以塘中水浅为由拒绝农田用水和人畜生活用水。涝情严重年份,竞得人自行组织拦护设施,避免出现损失和矛盾。 (略)、标的交付日、起始日、规则及其他未尽事宜以竞得人与委托人实际签订的《水面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为准。 (略)、如因委托人原因,致使标的在成交后三个月内无法顺利交付的,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退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竞得人支付违约金;竞得人将该标的成交资料返还给代理机构。 (略)、若竞租人之间发生恶意竞争,带来的市场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