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包1—采购包(略)
1.供应商应具备在有效期内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有效期能覆盖相关产品抽检任务的完成,具体抽检产品和抽检时间详情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
2.供应商应具备能全部覆盖所投分包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各分包产品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及检测方法》)。供应商应提供能全部覆盖所投分包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证明文件。应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及证书附表相关页复印件,对相应项目、依据标准及检测方法做好明显标记。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五)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注:(略)
(六)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略)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拒绝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5)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七)信用承诺制的应用
根据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略)〕(略)号)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略)〕5号)的规定,参加南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供应商应尽早做好承诺工作,点击“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首页(https:(略)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系统链接打开系统页面
(http:(略)
登录(未注册的供应商应先点击“供应商注册点这里”并按要求完成注册),然后在“信用记录”模块页面点击“信用记录打印”下载本单位《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随投标文件一并上传至“苏采云”系统。未按要求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则该供应商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根据宁财购通[(略)]5号文规定,属于该文件列明的不适用信用承诺情形的供应商在资格审查环节仍需提供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具体规定见招标文件。供应商在资格审查环节使用信用承诺替代相关证明材料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在中标后,应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