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范围:(略) 2、游泳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承租人需具备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本游泳馆区域)及配备专业救生员方可营业。 3、本次标的按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环保、消防等),意向人报名前应自行现场查看标的,拍租成交即视为其已确认该现状,后续若无法满足经营条件,相关责任与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承租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私自装修、改造。如因经营需要改造,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详细的改造方案、施工图纸及工期计划,并获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未经批准擅自改造的,承租人须自行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免责解除合同。 5、租赁期内,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场馆设施设备的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消防、污水达标排放等,发生的物业费、水、电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及一切安全责任,以上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承租人是标的的实际管理人,按照公共体育设施、行业惯例应投应保项目。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承租人来承担。 7、承租人经营期间须确保严格遵守《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保证游泳馆全年场馆开放日不低于(略)天(含泳池)。 8、竞租成功,确定承租人后,双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交清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租金实施先付款后租用的原则,以后租赁到期前(略)天付清次年租金。 9、若本次出租标的的实际面积与公告中的面积有差异,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作调整房屋租赁租金或退租等。 (略)、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招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否则出租人视同其违约,所交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 (略)、租赁期届满或中途退租,承租人应及时腾空所有房屋,归还出租人,保证租赁房屋和附属设施的完好,返还的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承租人添置新物可移动部分由其自行收回;不可移动部分及装饰、装修应无条件归出租人所有,且承租人不得提出任何补偿。 (略)、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出租人对房屋等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承租人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略)、监督管理部门:(略) 地址:(略) 电话:(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