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关系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业务股室 | 咨询方式 | 监督投诉方式 |
| (略)W(略) | 科技政策咨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科学技术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略)号)第十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 工业科技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科技政策咨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科学技术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略)号)第十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 工业科技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亲属关系证明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 | 县级 |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略)〕(略)号)第二类第3条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 治安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留置看护大队)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 | 县级 |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略)〕第(略)号)第二类第8条 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 情报指挥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 | 县级 |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 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湘公发〔(略)〕(略)号)第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的人口信息属于户籍人口信息的,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户籍人口所在地或者委托单位(委托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查询。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的人口信息属于居住证信息的,查询单位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部门。 | 治安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留置看护大队)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开具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证明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 | 县级 | 《关于集中开展纠正公民身份号码跨省重号工作的通知》(公治〔(略)〕(略)号)全文 全文。 | 治安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留置看护大队)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公民基本户籍信息查询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 | 县级 |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 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湘公发〔(略)〕(略)号)第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的人口信息属于户籍人口信息的,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户籍人口所在地或者委托单位(委托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查询。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的人口信息属于居住证信息的,查询单位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部门。 | 治安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留置看护大队)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 | 县级 |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略)〕(略)号)第二类第6条 公安部门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 常德市***鼎城分局各派出所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 | 县级 |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略)〕第(略)号)第二类第8条 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 情报指挥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 | 县级 |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略)〕(略)号)第二类第4条 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常德市***鼎城分局各派出所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 | 县级 | 《关于集中开展纠正公民身份号码跨省重号工作的通知》(公治〔(略)〕(略)号)全文 全文。 | 治安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留置看护大队)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亲属关系证明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 | 县级 |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略)〕(略)号)第二类第3条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 治安管理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留置看护大队)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新装用水申请(单位)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 | 县级 |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略)〕(略)号)全文 全文。 | 工程管理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水表移装(扩径)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 | 县级 |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略)〕(略)号)全文 全文。 | 工程管理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低保户按政策优免水量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 | 县级 |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略)〕(略)号)全文 全文。 | 营销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 | 县级 |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略)〕(略)号)全文 全文。 | 财务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新装用水申请(个人)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 | 县级 |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略)〕(略)号)全文 全文。 | 工程管理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水表销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 | 县级 |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略)〕(略)号)全文 全文。 | 稽查队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供水基本公共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 | 县级 |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略)〕(略)号)全文 全文。 | 工程管理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供水用户信息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 | 县级 |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略)〕(略)号)全文 全文。 | 工程管理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水表校验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 | 县级 |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略)〕(略)号)全文 全文。 | 检定站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略)〕(略)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以下简称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种业与农药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略)〕(略)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以下简称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种业与农药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申报错误更正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第一条 从(略)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略)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略)年(略)月(略)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第二条 纳税人(略)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第三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第四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略)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修改)第七条 被调查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略)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公布)第五条第三款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略)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第七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略)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发票领用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发票验(交)旧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第(略)号、第(略)号修改)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略)〕(略)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第六条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略)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略)〕(略)号)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略)年第(略)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修改)第一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略)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 第六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修改) 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第一款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略)〕(略)号)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修改)第二条第一款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略)日内进行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略)〕(略) 号)第三条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略)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略)〕(略) 号)第三条第一项 自(略)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条第一项 自(略)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略) 年第 (略) 号)第三条 关于备案办理(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略)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二)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第十三条 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一)自(略)年9月(略)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略)%、(略)%、(略)%、(略)%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略)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7号)第九条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略)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同期资料报告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略)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修改)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略)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第二条第二款个人所得税1.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1)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2),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3)。(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2.天使投资个人(1)投资抵扣备案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略)个月的次月(略)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2)投资抵扣申报①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略)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5)。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略)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②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略)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发票缴销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略)〕(略)号)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第(略)号、第(略)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略)日,最长不得超过(略)天。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第(略)号、第(略)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略)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Y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待补充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发票领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发票缴销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略)〕(略)号)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第(略)号、第(略)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略)日,最长不得超过(略)天。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发票验(交)旧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第(略)号、第(略)号修改)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略)〕(略)号)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略) | 办公室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略)〕(略)号)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修改)第二条第一款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略)日内进行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面对面咨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七条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修改)第十六条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略)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修改) 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略)年第(略)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修改)第一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略)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同期资料报告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略)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公布)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7号)第九条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略)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 第六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 办公室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修改)第七条 被调查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略)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略)〕(略)号)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公布)第五条第三款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略)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第七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略)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略)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第十三条 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一)自(略)年9月(略)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略)%、(略)%、(略)%、(略)%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略)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第二条第二款个人所得税1.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1)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2),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3)。(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2.天使投资个人(1)投资抵扣备案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略)个月的次月(略)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2)投资抵扣申报①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略)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5)。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略)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②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略)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第一款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略)〕(略) 号)第三条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略)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略)〕(略) 号)第三条第一项 自(略)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条第一项 自(略)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略) 年第 (略) 号)第三条 关于备案办理(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略)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二)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略)〕(略) 号)第四条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略)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委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略)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略) 年第 (略) 号)第一条第五款 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略)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略)〕(略)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第六条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申报错误更正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第(略)号、第(略)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略)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略)〕8号)第六条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略)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略)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略)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略)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略)年第5号)第一条 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略)〕(略)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略)〕(略)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略)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第(略)号、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第一条 从(略)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略)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略)年(略)月(略)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第二条 纳税人(略)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第三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第四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略)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修改)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略)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开具无欠税证明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回应市场主体需求,切实服务和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向纳税人提供《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略)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七条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修改)第十六条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略)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略)〕(略) 号)第四条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略)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委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略)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略) 年第 (略) 号)第一条第五款 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略)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略)〕8号)第六条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略)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略)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略)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略)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略)年第5号)第一条 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略)〕(略)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略)〕(略)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略)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公布)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略)〕(略)号)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略) | 办公室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开具无欠税证明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略)年第(略)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回应市场主体需求,切实服务和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向纳税人提供《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略)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面对面咨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略)号、第(略)号、第(略)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 第一税务分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单位注销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总额。 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在用人单位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度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第三条 职工医保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略)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在职转退休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第八条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外国国籍留学生,在我省永久居留的未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职工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且缴费达到第二十六条规定年限的,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从办结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需以当前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以用人单位缴费率与个人缴费率之和为缴费率,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后,方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 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需缴纳职工医保费(大病保险费除外),其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情况不再挂钩。《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五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九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灵活就业登记地或居住登记地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略)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略)〕第(略)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 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湘医保发〔(略)〕(略) 号)第九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 手续,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主要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备案 期限、居住地和就医地等信息,分为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 案。( 一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略) | 结算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 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湘医保发〔(略)〕(略) 号)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 就医直接结算。( 一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 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统筹区外工作、居 住、生活的人员。(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 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应办理 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 算执行参保地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相关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费用直 接结算的,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第九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 手续,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主要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备案 期限、居住地和就医地等信息,分为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 案。( 一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略)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生育津贴支付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略)〕第(略)号)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略) | 结算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 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湘医保发〔(略)〕(略) 号)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 就医直接结算。( 一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 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统筹区外工作、居 住、生活的人员。(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 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 手续,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主要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备案 期限、居住地和就医地等信息,分为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 案。( 一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略) | 结算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享受“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认定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略)〕(略)号)第二十五条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需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享受医保报销时,实行待遇申请审核制。参保患者须持“双通道”管理药品责任医师(后续评估和处方开具须为申报医疗机构同专科责任医师)签名确认和就诊医院相关部门意见的《湖南省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使用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参保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核在申请资料确认后的(略)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方可自申请之日起享受一个年度“双通道”管理药品购药报销待遇,医保经办机构定期进行复审。申请“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需提供的材料:(略) | 补充医疗保障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法定断档补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三十五条 省级医保行政部门统筹考虑住院支付与门诊支付政策相互衔接,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基金收支状况等因素,完善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略)〕(略)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 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湘医保发〔(略)〕(略) 号)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应办理 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 算执行参保地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相关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费用直 接结算的,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 就医直接结算。( 一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 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统筹区外工作、居 住、生活的人员。(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 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 手续,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主要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备案 期限、居住地和就医地等信息,分为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 案。( 一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略) | 结算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门诊费用报销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略)〕(略)号)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略) | 结算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认定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略)〕(略)号)第二十五条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需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享受医保报销时,实行待遇申请审核制。参保患者须持“双通道”管理药品责任医师(后续评估和处方开具须为申报医疗机构同专科责任医师)签名确认和就诊医院相关部门意见的《湖南省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使用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参保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核在申请资料确认后的(略)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方可自申请之日起享受一个年度“双通道”管理药品购药报销待遇,医保经办机构定期进行复审。申请“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需提供的材料:(略) | 补充医疗保障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单位参保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总额。 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在用人单位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度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第三条 职工医保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略)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职工参保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第八条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外国国籍留学生,在我省永久居留的未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职工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且缴费达到第二十六条规定年限的,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从办结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需以当前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以用人单位缴费率与个人缴费率之和为缴费率,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后,方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 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需缴纳职工医保费(大病保险费除外),其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情况不再挂钩。《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五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九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灵活就业登记地或居住登记地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略)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略)〕第(略)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0Y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略)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略)〕(略)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湘医保发〔(略)〕(略)号)第九条 参保人员提交慢特病门诊待遇资格认定申请的资料包括:(略) | 补充医疗保障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0Y |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第五条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略) | 行政审批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0Y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略)〕(略)号)第八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略) | 结算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第八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略) | 行政审批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略) | 行政审批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认定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略)〕(略)号)第二十五条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需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享受医保报销时,实行待遇申请审核制。参保患者须持“双通道”管理药品责任医师(后续评估和处方开具须为申报医疗机构同专科责任医师)签名确认和就诊医院相关部门意见的《湖南省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使用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参保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核在申请资料确认后的(略)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方可自申请之日起享受一个年度“双通道”管理药品购药报销待遇,医保经办机构定期进行复审。申请“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需提供的材料:(略) | 补充医疗保障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0Y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和“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认定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略)〕(略)号)第二十五条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需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享受医保报销时,实行待遇申请审核制。参保患者须持“双通道”管理药品责任医师(后续评估和处方开具须为申报医疗机构同专科责任医师)签名确认和就诊医院相关部门意见的《湖南省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使用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参保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核在申请资料确认后的(略)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方可自申请之日起享受一个年度“双通道”管理药品购药报销待遇,医保经办机构定期进行复审。申请“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需提供的材料:(略) | 补充医疗保障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0Y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略)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 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湘医保发〔(略)〕(略) 号)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 就医直接结算。( 一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 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统筹区外工作、居 住、生活的人员。(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 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 手续,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主要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备案 期限、居住地和就医地等信息,分为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 案。( 一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略) | 结算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0Y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略)〕(略)号)第四条 四、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略)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 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湘医保发〔(略)〕(略) 号)第九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 手续,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主要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备案 期限、居住地和就医地等信息,分为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 案。( 一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略) | 结算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0Y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略)〕(略)号)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处理。第九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后,与业务档案匹配并核对个人账户转移金额,核对无误后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第八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略)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核对无误后,将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同步上传到医保信息平台,经医保信息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四章工伤保险。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 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湘医保发〔(略)〕(略) 号)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 就医直接结算。( 一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 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统筹区外工作、居 住、生活的人员。(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 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应办理 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 算执行参保地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相关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费用直 接结算的,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第九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 手续,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主要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备案 期限、居住地和就医地等信息,分为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 案。( 一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略) | 结算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0Y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略)〕第(略)号)全文 全文。 | 结算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生育津贴支付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略)〕第(略)号)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略) | 结算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住院费用报销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 全文。《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略)〕(略)号)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略) | 结算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门诊费用报销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略)〕(略)号)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略) | 结算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略)〕(略)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略)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 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湘医保发〔(略)〕(略) 号)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应办理 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 算执行参保地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相关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费用直 接结算的,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 就医直接结算。( 一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 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统筹区外工作、居 住、生活的人员。(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 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 手续,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主要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备案 期限、居住地和就医地等信息,分为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 案。( 一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略) | 结算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略)〕(略)号)第八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略)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核对无误后,将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同步上传到医保信息平台,经医保信息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处理。第九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后,与业务档案匹配并核对个人账户转移金额,核对无误后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略)〕(略)号)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四章工伤保险。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略)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略)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略)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0Y |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略) | 医疗救助和特殊人群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生育医疗待遇支付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略)〕第(略)号) 全文。《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略)〕(略)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略) | 结算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法定断档补缴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三十五条 省级医保行政部门统筹考虑住院支付与门诊支付政策相互衔接,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基金收支状况等因素,完善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略)〕(略)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略)〕(略)号)第一条 (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十条 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略)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各市州在省级明确的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分类确定起付线和年度实际救助限额。(一)一类救助对象:(略) | 医疗救助和特殊人群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单位参保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总额。 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在用人单位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度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第三条 职工医保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略)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略)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略)〕(略)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职工减少登记(暂停参保)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第八条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外国国籍留学生,在我省永久居留的未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职工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且缴费达到第二十六条规定年限的,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从办结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需以当前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以用人单位缴费率与个人缴费率之和为缴费率,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后,方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 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需缴纳职工医保费(大病保险费除外),其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情况不再挂钩。《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五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九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灵活就业登记地或居住登记地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略)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略)〕第(略)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职工增加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第八条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外国国籍留学生,在我省永久居留的未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职工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且缴费达到第二十六条规定年限的,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从办结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需以当前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以用人单位缴费率与个人缴费率之和为缴费率,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后,方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 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需缴纳职工医保费(大病保险费除外),其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情况不再挂钩。《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五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九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灵活就业登记地或居住登记地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略)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略)〕第(略)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灵活就业人员增加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第八条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外国国籍留学生,在我省永久居留的未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职工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且缴费达到第二十六条规定年限的,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从办结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需以当前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以用人单位缴费率与个人缴费率之和为缴费率,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后,方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 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需缴纳职工医保费(大病保险费除外),其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情况不再挂钩。《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五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九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灵活就业登记地或居住登记地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略)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略)〕第(略)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灵活就业人员减少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第八条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外国国籍留学生,在我省永久居留的未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职工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且缴费达到第二十六条规定年限的,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从办结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需以当前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以用人单位缴费率与个人缴费率之和为缴费率,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后,方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 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需缴纳职工医保费(大病保险费除外),其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情况不再挂钩。《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五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九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灵活就业登记地或居住登记地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略)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略)〕第(略)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湘医保发〔(略)〕(略)号)第九条 参保人员提交慢特病门诊待遇资格认定申请的资料包括:(略) | 补充医疗保障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略)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湘医保发〔(略)〕(略)号)第九条 参保人员提交慢特病门诊待遇资格认定申请的资料包括:(略) | 补充医疗保障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住院医疗救助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略)〕(略)号)第一条 (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十条 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略)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各市州在省级明确的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分类确定起付线和年度实际救助限额。(一)一类救助对象:(略) | 医疗救助和特殊人群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略)〕(略)号)第八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略)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核对无误后,将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同步上传到医保信息平台,经医保信息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处理。第九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后,与业务档案匹配并核对个人账户转移金额,核对无误后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略)〕(略)号)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四章工伤保险。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门诊医疗救助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略)〕(略)号)第一条 (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十条 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略)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各市州在省级明确的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分类确定起付线和年度实际救助限额。(一)一类救助对象:(略) | 医疗救助和特殊人群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略)〕(略)号)第四条 四、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略)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略)〕(略)号)第四条 四、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略)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湘医保发〔(略)〕(略) 号)第九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 手续,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主要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备案 期限、居住地和就医地等信息,分为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 案。( 一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略) | 结算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湘医保发〔(略)〕(略) 号)第九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 手续,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主要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备案 期限、居住地和就医地等信息,分为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 案。( 一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略) | 结算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住院费用报销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 全文。《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略)〕(略)号)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略) | 结算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略)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略)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略) | 行政审批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第八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略) | 行政审批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略)〕(略)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略)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生育医疗待遇支付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略)〕第(略)号) 全文。《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略)〕(略)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略) | 结算服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略)〕(略)号)第八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略)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核对无误后,将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同步上传到医保信息平台,经医保信息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处理。第九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后,与业务档案匹配并核对个人账户转移金额,核对无误后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略)〕(略)号)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四章工伤保险。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职工减少登记(终止参保)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第八条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外国国籍留学生,在我省永久居留的未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职工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且缴费达到第二十六条规定年限的,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从办结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需以当前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以用人单位缴费率与个人缴费率之和为缴费率,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后,方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 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需缴纳职工医保费(大病保险费除外),其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情况不再挂钩。《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略)〕(略)号)第五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九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灵活就业登记地或居住登记地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略)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略)〕第(略)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城乡居民减少登记(暂停参保)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略)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略)〕(略)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城乡居民减少登记(终止参保)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略)号)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略)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略)〕(略)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参保权益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教师资格证书补证、补表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教育局 | 分级管理 |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略)〕6号)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略)-(略);(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教育收费政策咨询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教育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略)年3月(略)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略)年8月(略)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略)年(略)月(略)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略) | 计财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教师资格证书补证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教育局 | 分级管理 |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略)〕6号)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略)-(略);(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开具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教育局 | 县级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略)〕4号)二、主要任务。 1. 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 基教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教师资格证书补证、补表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教育局 | 分级管理 |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略)〕6号)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略)-(略);(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开具初中及以下毕业证明材料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教育局 | 县级 |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略)〕8号)第二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学历证明书(附件(略)),经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验印机关验印(钢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开具一次。 | 基教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0Y | 开具考试成绩证明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教育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略)〕(略) 号)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略) | 基教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0Y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教育局 | 县级 | 《关于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职能配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人字〔(略)〕(略)号))第四条 “协助管理择业期(2年)内待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的档案。” 。《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管理办法(试行)》(湘教发〔(略)〕第(略)号)第三条 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必须在离校前填写《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户口保管、转递申请表》(见附件1)。可申请将档案、户口留原就读学校管理两年,学校免收档案管理服务费用;也可申请将档案、户口关系转至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生源地市州、县市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 (上述机构以下统称为就业服务机构),择业期内免收档案管理服务费用,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应认真为毕业生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第(略)号)第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 人事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开具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服务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教育局 | 县级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略)〕4号)二、主要任务。 1. 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 基教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教育收费政策咨询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教育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略)年3月(略)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略)年8月(略)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略)年(略)月(略)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略) | 计财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开具初中及以下毕业证明材料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教育局 | 县级 |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略)〕8号)第二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学历证明书(附件(略)),经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验印机关验印(钢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开具一次。 | 基教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教师资格证书补表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教育局 | 分级管理 |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略)〕6号)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略)-(略);(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开具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证明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账户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A(略)W(略) |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略)〕(略)号)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各市州相关规定。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住房公积金补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A(略)W(略) |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暂无)全文。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购买自住住房(含新建、再交易)个人贷款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信息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同城转移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月对冲还款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住房公积金汇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A(略)W(略) |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略)〕(略)号)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各市州相关规定。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A(略)W(略) |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暂无)全文。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租赁自住房住房提取公积金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贷款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家庭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含低保、疾病、灾害)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归集:(略) | 热线:(略) |
| (略)W(略)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期限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服务大厅窗口 | 归集:(略) | 热线:(略) |
| (略)W(略)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方式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服务大厅窗口 | 归集:(略) | 热线:(略) |
| (略)W(略) | 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归集:(略) | 热线:(略) |
| (略)W(略) | 封存满半年未再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鼎城管理部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略) | 服务大厅窗口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重点建设项目认定和实施协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鼎城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县级 | 1.《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略)〕(略)号)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省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物、公安、金融、人防、档案等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的申报情况,每年对本部门、本地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筛选,于当年(略)月(略)日前向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地区下年度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和申报材料。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对本单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申报。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每年6月(略)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可以向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当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增补名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领导联系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省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和研究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联合督查。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略) | 重点办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市县重点建设项目认定和实施协调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鼎城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县级 | 1.《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略)〕(略)号)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省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物、公安、金融、人防、档案等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的申报情况,每年对本部门、本地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筛选,于当年(略)月(略)日前向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地区下年度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和申报材料。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对本单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申报。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每年6月(略)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可以向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当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增补名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领导联系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省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和研究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联合督查。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略) | 重点办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儿童福利、儿童收养登记政策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民政局 | 县级 | 《湖南省民政厅各处室(局)主要职责》(湘民发〔(略)〕(略)号)第十条儿童福利处主要职责:(略) | 儿童福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慈善捐赠与慈善救助咨询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民政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略)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 慈善办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确认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民政局 | 县级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略)〕(略)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儿童福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养老服务政策咨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民政局 | 县级 | 《湖南省民政厅各处室(局)主要职责》(湘民发〔(略)〕(略)号)第九条 养老服务处主要职责:(略) | 养老服务股 | (略)-(略),(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民政局 | 县级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略)〕(略)号)第三条第(二)点(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市区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县市区残联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社会事务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民政局 | 县级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略)〕(略)号)(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 儿童福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贫困家庭肢残人员装配假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民政局 | 县级 |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略)年资助贫困家庭肢残人员装配假肢工作的通知》(湘民办发〔(略)〕7号) “四、申报程序 2.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对受助对象进行假肢安装前的适配性技术审查和专家现场会诊,报省民政厅批准后确定安装时间,然后由县民政局通知并组织受助人员到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安装假肢。” | 募捐办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福利政策咨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民政局 | 县级 | 《湖南省民政厅各处室(局)主要职责》(湘民发〔(略)〕(略)号)第十条儿童福利处主要职责:(略) | 儿童福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民政局 | 县级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略)〕(略)号)(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 儿童福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儿童收养登记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民政局 | 县级 | 《湖南省民政厅各处室(局)主要职责》(湘民发〔(略)〕(略)号)第十条儿童福利处主要职责:(略) | 儿童福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贫困家庭肢残人员装配假肢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民政局 | 县级 |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略)年资助贫困家庭肢残人员装配假肢工作的通知》(湘民办发〔(略)〕7号) “四、申报程序 2.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对受助对象进行假肢安装前的适配性技术审查和专家现场会诊,报省民政厅批准后确定安装时间,然后由县民政局通知并组织受助人员到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安装假肢。” | 募捐办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确认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民政局 | 县级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略)〕(略)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儿童福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慈善捐赠咨询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民政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略)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 慈善办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养老服务政策咨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民政局 | 县级 | 《湖南省民政厅各处室(局)主要职责》(湘民发〔(略)〕(略)号)第九条 养老服务处主要职责:(略) | 养老服务股 | (略)-(略),(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慈善救助咨询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民政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略)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 慈善办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民政局 | 县级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略)〕(略)号)第三条第(二)点(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市区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县市区残联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社会事务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民政局 | 县级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略)〕(略)号)第三条第(二)点(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市区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县市区残联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社会事务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民政局 | 县级 | 《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湘民发〔(略)〕(略)号) 全文。 | 社会救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民政局 | 县级 | 《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湘民发〔(略)〕(略)号) 全文。 | 社会救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略)〕第(略)号 )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医政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湘人口发〔(略)〕第(略)号) 全文。《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湘人口发〔(略)〕第(略)号) 全文。《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略)号)第二十一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的夫妻,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扶助金;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服务需求,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先提供便利医疗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确定帮扶联系人。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 | 家发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略)〕第(略)号 )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医政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湘人口发〔(略)〕第(略)号) 全文。《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湘人口发〔(略)〕第(略)号) 全文。《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略)号)第二十一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的夫妻,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扶助金;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服务需求,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先提供便利医疗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确定帮扶联系人。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 | 家发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妇幼保健院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妇幼保健院 | (略)-(略) | (略)-(略) |
| (略)Y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略) |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抵押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略) |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抵押备案解除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略) |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抵押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略) |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抵押备案解除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略) |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法律援助(申请类)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司法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略)年8月(略)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略)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包括请求国家赔偿、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报酬支付、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在内的八类具体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法律援助。第三十二条 英雄烈士近亲属维权、见义勇为者主张权益等数类特殊情形,申请人可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第四十二条 对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情形,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法律援助(申请类)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司法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略)年8月(略)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略)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包括请求国家赔偿、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报酬支付、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在内的八类具体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法律援助。第三十二条 英雄烈士近亲属维权、见义勇为者主张权益等数类特殊情形,申请人可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第四十二条 对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情形,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司法局 | 县级 |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司发〔(略)〕(略)号)) 全文。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司法局 | 县级 |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司发〔(略)〕(略)号)) 全文。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居民用户报装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湖南九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县级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的通知》(湘价消〔(略)〕第(略)号)全文。《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商〔(略)〕(略)号)全文。 | 客服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过户及更名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湖南九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县级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的通知》(湘价消〔(略)〕第(略)号)全文。《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商〔(略)〕(略)号)全文。 | 客服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燃气基本公共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湖南九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县级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的通知》(湘价消〔(略)〕第(略)号)全文。《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商〔(略)〕(略)号)全文。 | 客服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非居民用户报装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湖南九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县级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的通知》(湘价消〔(略)〕第(略)号)全文。《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商〔(略)〕(略)号)全文。 | 客服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略)〕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四十条:(略) | 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工伤待遇停发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Y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略) | 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创业担保贷款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机关事业单位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略)〕1号)全文。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略)〕(略)号)全文。3.《关于对劳社厅函〔(略)〕(略)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略)〕(略)号)全文。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略)〕(略)号)全文。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三十一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信息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略) | 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略)〕第(略)号)全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8号)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略) | 就业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Y |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略) | 社保基金征缴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略)〕(略)号)第五章第三节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核与支付:(略) | 就业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略) | 就业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略)〕8号)第三十八条 ……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 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三十三条 办理参 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 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稽核内控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Y | 失业保险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就业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略) | 社保基金征缴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五条:(略) | 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集体合同审查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略) | 就业培训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五条:(略) | 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五条:(略) | 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Y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略)〕7号)第七条 :(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计发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略)〕(略)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略)〕(略)号)第四条:(略) | 就业服务中心就业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职工参保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略) | 社保基金征缴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计发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略)〕7号)第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略)](略)号)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略)〕(略)号) 全文。《关于对劳社厅函〔(略)〕(略)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略)〕第(略)号) 全文。《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略)〕第(略)号) 全文。《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略)〕8号)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四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计发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略) | 就业培训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Y | 社会保险登记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Y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镇(乡、街道)级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略)〕(略)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略)〕(略)号)第四条:(略) | 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略)〕1号)全文。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略)〕(略)号)全文。3.《关于对劳社厅函〔(略)〕(略)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略)〕(略)号)全文。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略)〕(略)号)全文。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三十一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计发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五条:(略) | 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略)〕(略)号)(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 备案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略)〕4号)十一、……中、初级评 审委员会应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 。3.《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略)〕(略)号)第六条:(略)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略)〕3号) 五、着 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 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略)〕第(略)号)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 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 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略)号)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先行支付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创业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创业带动就业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工伤认定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略) | 工伤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略)〕(略)号)(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 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全文。 | 就业服务中心 培训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略)〕(略)号)第四条:(略)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Y | 养老保险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社保基金征缴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Y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养老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略)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略) | 社保基金征缴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Y | 创业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创业带动就业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四十四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Y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Y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计发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第(略)号) 全文。《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略)〕第5号) 全文。《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略) | 就业培训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参保单位注销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略) | 社保基金征缴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略) | 养老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略)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略)-(略) | (略)-(略) |
| (略)Y | 职业培训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就业服务中心 培训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Y | 工伤保险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工伤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Y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社保基金征缴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略)〕(略)号)null 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 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创业担保贷款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劳动用工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略) | 就业培训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Y | 劳动关系协调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就业培训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Y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养老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四十五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工伤事故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工伤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失业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略) | 就业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Y | 就业失业登记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就业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略)〕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四十条:(略) | 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略) | 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五条:(略) | 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就业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略) | 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略) | 工伤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十六条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略)〕第(略)号)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略)年(含延长缴费至(略)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略)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略)〕(略)号)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 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遗属待遇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附件(略)),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略) | 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略)%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略)〕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略) | 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四十八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二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略) | 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四十七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略)〕(略)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略)%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略)〕(略)号)(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 业……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 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略)〕(略)号)(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 。从(略)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略)-(略)岁失业青 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略)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4.《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略)〕(略)号)第四条:(略) | 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第(略)号)null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 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管理发放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略)〕第(略)号)全文。《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人教字〔(略)〕第(略)号)全文。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略)〕(略)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略)〕(略)号)第四条:(略) | 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工伤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0Y | 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制度衔接申请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略)届〔(略)〕第(略)号)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略)〕(略)号)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3.《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略)〕(略)号)规定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计发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略)届〔(略)〕第(略)号)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略)〕(略)号)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3.《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略)〕(略)号)规定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 养老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招聘信息审核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九条:(略)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八条:(略) | 工伤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EW(略) | 职业年金记实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略)〕7号)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并继续管理运营。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过渡期内,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月领取;过渡期之后,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略)〕(略)号文件计发职业年金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略)〕第7号)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金额无需纪实,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除此之外,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部分需在转移接续前纪实。参保人员需要纪实本人职业年金记账部分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请资料,向其出具《纪实/补记通知》,纪实资金到账并核对一致后,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略)〕1号)第六条 (二)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保障拨付资金纪实后转移接续。《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略)〕第(略)号)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纪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稽核内控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组通字〔(略)〕第9号)全文。《关于印发〈国家特聘专家服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暂无)全文。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九条:(略) | 养老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九条:(略) | 养老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二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七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七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二章:(略) | 养老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七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三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九条:(略) | 养老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略) | 就业培训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六条:(略) | 工伤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GW(略) | 职业年金补记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略)〕1号):(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稽核内控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博士后设站申报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略)〕(略)号)(七)全面推开分级管理:(略)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博士后进出站办理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略)〕(略)号)(八)完善招收办法。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青 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略)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 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十)畅 通退出渠道。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2.《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略)〕国科发干字(略)号)全文。3.《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略)〕国科发干字(略)号)全文。4.《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略)〕(略)号)第十三条:(略)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四十二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第(略)号) 第五十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参保人员续保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修改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计发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个人账户维护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新增协议康复机构确认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七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四十二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四十四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略) | 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单位账户维护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略) | 社保基金征缴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参保人员停保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四十七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第(略)号) 第五十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略)〕1号)全文。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略)〕(略)号)全文。3.《关于对劳社厅函〔(略)〕(略)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略)〕(略)号)全文。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略)〕(略)号)全文。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三十一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计发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 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略)](略)号)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略)〕(略)号) 全文。《关于对劳社厅函〔(略)〕(略)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略)〕第(略)号) 全文。《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略)〕第(略)号) 全文。《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略)〕8号)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四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计发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三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非协议机构就诊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略)〕8号)第三十八条 ……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 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三十三条 办理参 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 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略) | 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略) | 就业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略) | 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略)〕8号)第三十八条 ……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 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三十三条 办理参 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 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略)〕第(略)号)全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8号)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略) | 就业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机关事业单位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略)](略)号)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略)〕(略)号) 全文。《关于对劳社厅函〔(略)〕(略)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略)〕第(略)号) 全文。《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略)〕第(略)号) 全文。《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略)〕8号)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四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职称证书遗失补办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略)〕(略)号)第四条:(略)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企业工伤保险信息补录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略) | 社保基金征缴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档案预审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略) | 养老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略) | 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失业保险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略)〕(略)号)第五章第三节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核与支付:(略) | 就业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失业保险参保关系转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略) | 就业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五条:(略) | 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衔接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十六条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略)〕第(略)号)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略)年(含延长缴费至(略)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略)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略)〕(略)号)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 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互转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略)〕7号)第七条 :(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略)](略)号)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略)〕(略)号) 全文。《关于对劳社厅函〔(略)〕(略)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略)〕第(略)号) 全文。《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略)〕第(略)号) 全文。《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略)〕8号)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四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略) | 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恢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略)〕1号)全文。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略)〕(略)号)全文。3.《关于对劳社厅函〔(略)〕(略)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略)〕(略)号)全文。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略)〕(略)号)全文。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三十一条:(略) | 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二章:(略) | 养老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略)〕(略)号)(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 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全文。 | 就业服务中心 培训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博士后退站办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略)〕(略)号)(八)完善招收办法。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青 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略)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 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十)畅 通退出渠道。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2.《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略)〕国科发干字(略)号)全文。3.《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略)〕国科发干字(略)号)全文。4.《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略)〕(略)号)第十三条:(略)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八条:(略) | 工伤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工伤认定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略) | 工伤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略) | 工伤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四十五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九条:(略) | 养老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职称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略)〕(略)号)第四条:(略)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职称证书信息修改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略)〕(略)号)第四条:(略)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博士后进站办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略)〕(略)号)(八)完善招收办法。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青 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略)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 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十)畅 通退出渠道。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2.《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略)〕国科发干字(略)号)全文。3.《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略)〕国科发干字(略)号)全文。4.《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略)〕(略)号)第十三条:(略)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略)〕(略)号)(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 备案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略)〕4号)十一、……中、初级评 审委员会应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 。3.《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略)〕(略)号)第六条:(略)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二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新增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确认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七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四十八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遗属待遇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附件(略)),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略) | 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略)〕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略) | 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失业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略) | 就业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就业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略) | 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第(略)号)null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 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集体合同审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略) | 就业培训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略) | 就业培训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略)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协议机构就诊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第(略)号) 全文。《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略)〕第5号) 全文。《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略) | 就业培训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创业担保贷款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创业补贴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创业带动就业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略)〕(略)号)null 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 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略)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略)-(略) | (略)-(略) |
| (略)EW(略) | 职业年金记实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略)〕7号)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并继续管理运营。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过渡期内,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月领取;过渡期之后,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略)〕(略)号文件计发职业年金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略)〕第7号)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金额无需纪实,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除此之外,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部分需在转移接续前纪实。参保人员需要纪实本人职业年金记账部分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请资料,向其出具《纪实/补记通知》,纪实资金到账并核对一致后,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略)〕1号)第六条 (二)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保障拨付资金纪实后转移接续。《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略)〕第(略)号)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纪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稽核内控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九条:(略) | 养老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九条:(略) | 养老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工伤事故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五十三条:(略) | 工伤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镇(乡、街道)级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略)〕(略)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略)〕(略)号)第四条:(略) | 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略)〕(略)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略)%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略)〕(略)号)(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 业……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 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略)〕(略)号)(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 。从(略)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略)-(略)岁失业青 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略)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4.《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略)〕(略)号)第四条:(略) | 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略)〕(略)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略)〕(略)号)第四条:(略) | 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企业参保信息录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略) | 社保基金征缴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略)〕3号) 五、着 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 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略)〕第(略)号)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 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 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略)号)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先行支付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参保单位注销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略) | 社保基金征缴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五条:(略) | 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多重缴费退费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多重缴费退费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略) | 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略) | 就业服务中心 培训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招聘信息审核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九条:(略)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五条:(略) | 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GW(略) | 职业年金补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略)〕1号):(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稽核内控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销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职工参保登记(企业在职员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略) | 社保基金征缴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略)〕7号)第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博士后出站办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略)〕(略)号)(八)完善招收办法。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青 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略)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 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十)畅 通退出渠道。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2.《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略)〕国科发干字(略)号)全文。3.《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略)〕国科发干字(略)号)全文。4.《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略)〕(略)号)第十三条:(略)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设站申报(市县)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略)〕(略)号)(七)全面推开分级管理:(略)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账户维护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六条:(略) | 工伤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二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新增协议医疗机构确认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七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劳动用工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略) | 就业培训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略) | 就业培训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略) | 社保基金征缴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略) | 社保基金征缴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档案的接收(个人存档)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五条:(略) | 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档案的转出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五条:(略) | 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略)届〔(略)〕第(略)号)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略)〕(略)号)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3.《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略)〕(略)号)规定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Y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Y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待补充 | 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职工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略) | 社保基金征缴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失业待遇终止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略)〕第(略)号)全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8号)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略) | 就业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权益查询单查询打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略)〕(略)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略)〕(略)号)第四条:(略) | 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工伤待遇续发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略)%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略)〕(略)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略)〕(略)号)第四条:(略) | 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略) | 社保基金征缴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工伤待遇终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档案的接收(单位集体委托存档)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五条:(略) | 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借阅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五条:(略) | 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企业职工异地退休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五条:(略) | 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略)〕(略)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略)〕(略)号)第四条:(略) | 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省内人员多账户合并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略) | 养老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二章:(略) | 养老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二章:(略) | 养老保险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跨省互转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略)〕7号)第七条 :(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企业养老缴费不足(略)年人员账户一次性返还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略)〕8号)第三十八条 ……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 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三十三条 办理参 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 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稽核内控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衔接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十六条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略)〕第(略)号)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略)〕第(略)号)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略)年(含延长缴费至(略)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略)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略)〕(略)号)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 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异地就医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四十一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四十一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变更工伤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三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单位(项目)工伤保险基本信息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三条:(略)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待遇事务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 子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二章:(略) | 就业培训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人员续保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停保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略) |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个人帐户管理组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 | 县级 |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略)〕(略)号)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 综合办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 | 县级 |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略)〕(略)号)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 综合办 | (略)-(略) | (略)-(略) |
| (略)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 | 县级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略)年(略)月(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根据(略)年7月(略)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第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 [(略)] 4号)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 执法局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外来投资企业咨询和投诉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商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 贸易和投资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外来投资企业咨询和投诉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商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 贸易和投资管理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略)年4月(略)日发布,自(略)年(略)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略) | 资源开发旅游办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旅游投诉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 行政审批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旅游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略)年4月(略)日发布,自(略)年(略)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略) | 资源开发旅游办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略)〕(略)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行政审批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艺术创作,对外交流辅导、培训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略) | 公共文化艺术服务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略)年4月(略)日发布,自(略)年(略)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略) | 资源开发旅游办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旅游投诉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 行政审批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艺术创作,对外交流辅导、培训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略) | 公共文化艺术服务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旅游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略)年4月(略)日发布,自(略)年(略)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略) | 资源开发旅游办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略)〕(略)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行政审批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残联 | 县级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略)〕(略)号)全文。 | 康复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燃油补贴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残联 | 县级 | 《国家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略)〕第(略)号)全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暂无)全文。 | 组联维权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残疾人法律救助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残联 | 县级 | 《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暂无)全文。 | 组联维权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残疾人就业培训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残联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略) | 教就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残疾人就业培训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残联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略) | 教就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残疾人就业咨询与职业介绍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残联 | 分级管理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略) | 教就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残疾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残联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项目方案>的通知》(湘残联字〔(略)〕第(略)号)全文。 | 教就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残疾人大学生、高中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高中生资助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残联 | 县级 | 《关于印发 <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略)〕第(略)号)全文。《关于调整<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办法>的通知》(暂无)全文。《关于印发<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略)〕第(略)号)全文。 | 教就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残疾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残联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项目方案>的通知》(湘残联字〔(略)〕第(略)号)全文。 | 教就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残联 | 县级 | 《国家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略)〕第(略)号)全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暂无)全文。 | 组联维权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残疾人大学生、高中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高中生资助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残联 | 县级 | 《关于印发 <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略)〕第(略)号)全文。《关于调整<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办法>的通知》(暂无)全文。《关于印发<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略)〕第(略)号)全文。 | 教就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残疾人就业咨询与职业介绍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残联 | 分级管理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二十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略) | 教就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残疾人法律救助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残联 | 县级 | 《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暂无)全文。 | 组联维权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残联 | 县级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略)〕(略)号)全文。 | 康复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城建档案查询利用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略)〕5号)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略)〕(略)号)第十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 档案馆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城建档案查询利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略)〕5号)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略)〕(略)号)第十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 档案馆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机动车档案信息查阅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交警大队 | 县级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略)号))第七十二条“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 | 车管所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所有人名下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交警大队 | 县级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略)号))第七十二条“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 | 车管所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湖南有线鼎城网络有限公司 | 县级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略)〕第(略)号)全文。《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略)〕第(略)号)全文。《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略)〕第(略)号)全文。 | 市场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有线电视安装费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湖南有线鼎城网络有限公司 | 县级 | 《中国广电湖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湖南省市场定价的有线电视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略) 版)》(((略)年第1号))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略)〕(略) 号)、《关于公布湖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略) 第 7 号),有线电视安装费、机顶盒智能卡补卡工本费和增值业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有线电视运营单位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为进一步完善有线电视收费管理,规范有线电视收费行为,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中国广电湖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有线电视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规范,制定了《湖南省市场定价的有线电视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略) 版)》,现予以公告,自 (略)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全省各分子公司要对有线电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 市场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湖南有线鼎城网络有限公司 | 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略)〕第(略)号)全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略)〕第6号)全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湘办发〔(略)〕第(略)号)全文。《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通知》(湘新广〔(略)〕(略)号)全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略)〕第(略)号)全文。 | 市场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有线电视基本公共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湖南有线鼎城网络有限公司 | 县级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略)〕第(略)号)第二条 充分保障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在模数转换过程中,保留不少于6套模拟电视节目供用户选择观看;模数转换后,保留6套数字电视节目作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 市场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有线电视安装费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湖南有线鼎城网络有限公司 | 县级 | 《中国广电湖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湖南省市场定价的有线电视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略) 版)》(((略)年第1号))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略)〕(略) 号)、《关于公布湖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略) 第 7 号),有线电视安装费、机顶盒智能卡补卡工本费和增值业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有线电视运营单位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为进一步完善有线电视收费管理,规范有线电视收费行为,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中国广电湖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有线电视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规范,制定了《湖南省市场定价的有线电视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略) 版)》,现予以公告,自 (略)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全省各分子公司要对有线电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 市场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湖南有线鼎城网络有限公司 | 县级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略)〕第(略)号)全文。《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略)〕第(略)号)全文。《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略)〕第(略)号)全文。 | 市场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湖南有线鼎城网络有限公司 | 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略)〕第(略)号)全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略)〕第6号)全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湘办发〔(略)〕第(略)号)全文。《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通知》(湘新广〔(略)〕(略)号)全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略)〕第(略)号)全文。 | 市场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有线电视基本公共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湖南有线鼎城网络有限公司 | 县级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略)〕第(略)号)第二条 充分保障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在模数转换过程中,保留不少于6套模拟电视节目供用户选择观看;模数转换后,保留6套数字电视节目作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 市场部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水利局 | 县级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略)号)第四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略)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建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水利局 | 县级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略)号)第四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第(略)号)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略)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略)〕第(略)号)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建管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略)年8月(略)日第十二届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略)〕(略)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略)〕2号)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区指挥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略)年8月(略)日第十二届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协调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略)年8月(略)日第十二届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协调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略)年8月(略)日第十二届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略)〕(略)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略)〕2号)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区指挥中心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自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略)号) 第三十六条 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 就业安置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自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略)号) 第三十六条 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 就业安置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退役报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县级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委员会令(略)号)第五十一条 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出接收安置报到通知,所在部队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督促按时报到。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义务兵,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略)日内,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略)日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 就业安置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退役报到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县级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委员会令(略)号)第五十一条 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出接收安置报到通知,所在部队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督促按时报到。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义务兵,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略)日内,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略)日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 就业安置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略)年2月(略)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令第(略)号公布 自(略)年3月(略)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提供登记档案查询服务,维护登记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询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登记档案,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关公函或者相关文书,以及本人的有效工作证件。第二十条 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工作生活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下列登记档案:(略)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咨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略)〕(略)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专利维权的信息、法律、技术等帮助。 | 知识产权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咨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略)〕(略)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专利维权的信息、法律、技术等帮助。 | 知识产权股 | (略)-(略) | (略)-(略) |
| (略)W(略) |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依申请 | 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略)年2月(略)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令第(略)号公布 自(略)年3月(略)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提供登记档案查询服务,维护登记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询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登记档案,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关公函或者相关文书,以及本人的有效工作证件。第二十条 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工作生活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下列登记档案:(略)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略)-(略) | (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