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小区业主:
为持续推动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工作取得成效,进一步加强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维护和正常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略)号)《延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延长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催缴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已收房但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请在(略)年(略)月1日前持购房合同原件、房屋权属证和身份证原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用账户。业主不交存的,业委会应督促其缴纳,经业委会催缴,业主仍不交存的,业委会可依据《延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有住房售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略)
三、(略)年2月1日前,已经办理房产权属登记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补建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已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但未交入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略)年8月底前交存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逾期未交存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追缴。
五、不动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票据,不动产权属登记机构负责查验。未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票据,不动产权属登记不予受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六、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七、交存标准:(略)
八、缴款方式及账户
交存银行:(略)
账户名称:(略)
银行账号:(略)
联系电话:(略)
延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年5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