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略)条条件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略)条的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1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 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可提供(略)年度或(略)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投标人内部的(略)年度或(略)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投标人注册时间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加盖工商备案主管部门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1.3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的纳税和社保缴纳凭证)。
1.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承诺函)
1.6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取消磋商资格。
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