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向承租人身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的障碍。意向承租人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2.出租房屋不可用于宾馆、酒店经营。 3.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4.承租期内对房屋的所有修缮、维护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5.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承租方须按照标的的租金支付方式提前一个月将租金预交给出租方。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自付。 8.承租方自行协调处理与周边居民、业主的矛盾、纠纷,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保证租赁房屋安全。 9.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了解房屋状况,未做了解,所产生的纠纷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略).签订合同之时需交纳履约保证金3万元。 (略).承租方须按时缴纳房租,拖欠租金达一个月,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略).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略).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略).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略).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略).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