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四)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略)〕(略)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文件规定,采购人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如为合同分包形式投标,则:
(1)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代表须为总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并提供对应证明文件。
(2)投标人除满足(1)项特别约定外,合同分包各方还均应满足申请人资格条件,提供对应材料并由对应分包方进行签章。
(3)本项目资格审查文件中除对应资格条件及声明函以外的资料均可以由总承包方进行签章,仅由分包方(即非总承包方)单独进行的签章的投标文件不予认可。
(4)合同分包成员之间应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合同分包投标人代表应被授权作为合同分包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5)合同分包各成员之间应在《分包意向协议书》中明确总承包商和各分包商的权利义务及分包合同金额。
(6)参加合同分包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其他合同分包投标。
(六)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