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略)
2.标段名称:(略)
3.澄清或修改事项:
(1)原招标文件根据第二章第3.5.3项中“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现变更为“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或证明材料)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或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2)原招标文件根据第二章第3.5.4项中“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现变更为“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或证明材料)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或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主要人员“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略)分):(略)
(4)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主要人员“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略)分):(略)
(5)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其他因素技术能力“新材料、新工艺6分”删除。
(6)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其他因素技术能力“投标人业绩(略)分:(略)
(7)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略).(略).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略)
(8)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变更为(略)年(略)月(略)日(略):(略)
注:(略)
4.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略)
电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项目负责人(受理异议人):(略)
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