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示(7月6日—7月(略)日)
申报名单应在本学校(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申报材料统一报市教育局审核后再报南宁片区认定办;有关高等职业院校及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直接报南宁片区认定办。
(四)各有关学校(单位)7月(略)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纸质版材料,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南宁片区认定办,电子版材料(加盖公章PDF扫描件)一并报送至指定邮箱。为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请各有关学校(单位)按照规范要求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具体材料如下:
1.《广西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申报汇总表》
2.《广西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业绩成果汇总表》
3.有关市教育局、区直各有关学校的上报文(报送函)
(五)组织认定
(略)年7月(略)日—7月(略)日,南宁片区认定办组建“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并组织专家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六)公布认定结果
(略)年7月底,公示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认定结果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认定工作的领导,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并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申报的各项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申报工作务必实事求是,学校须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逐一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认定工作统一通过南宁片区“双师型”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网络申报和评审。
系统登录地址:(略)
登录账号及密码:(略)
系统开放时间、申报教师注册和申报、学校初审操作指南详见南宁片区“双师型”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主页。请南宁片区内各学校指派1—2名人员专门负责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的联络工作,并请联络人员加入南宁片区“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QQ群(群号:(略)
六、其他说明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按照专业大类和专业申报,其所申报的专业大类和专业申报按照教育部颁布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略)年)》和各年度的“专业目录增补清单”执行。
(二)标准中“本专业”是指申报者参加本次申请“双师型”教师认定的专业。所申报的专业应与所承担课程相关。
(三)师德师风证明材料由学校人事部门提供并盖章。
(四)教学任务须提交学校教务部门认定的本校教学计划内的教师课表或证明材料。课表须含课程名称、开课学期、任课班级、课程性质(理论课、实践课、理论+实践课)、总学时、理论学时、实践学时、评教结果等关键信息,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五)企业工作经历证明或行业企业实践证明材料,一般包括学校企业实践审批表、鉴定表(学校及实践单位盖章)、相关过程性材料及成果性材料等(由学校人事等职能部门出具)。
(六)参与科研、课题项目结题证明材料,如立项和结题文件、证书或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材料。
(七)申报初级、中级、高级“双师型”教师,需分别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出具校企合作成果、学术论文、教学科研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成果认定证明或佐证材料。
(八)各级各类奖项的认定均以颁奖部门或大赛组委会所下达的获奖文件或证书为依据;荣誉称号以相应的权威组织机构颁发的证书、文件或出具的证明为依据。政府部门授予的奖项原则上按其行政级别予以认定;非政府部门授予的,原则上奖项应在行业协会或学会的业务主管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赛项范畴内,级别按公布时的赛项级别予以认定或按主管行政部门级别降一级予以认定级别。
(九)相关业绩成果,原则上为申报人近(略)年以来取得业绩成果。
(十)初级、中级和高级“双师型”实践技能要求中关于“具备相应的能力水平”条款,由申报人提供相关代表其技术技能能力或等级水平的佐证材料,由评委会根据材料的社会认可度等情况审议决定。
(十一)各类证明材料必须清晰完整,必须显示关键信息,否则视为无效材料。支撑材料中本人信息页与印章页不在同一页的,须在本人信息页加盖学校教学、科研、人事等相关职能部门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材料。
(十二)所有证书类支撑材料直接用原件(不能提供证书原件的须提供相应的文件原件、电子证书以彩色图片形式上传)扫描或拍照上传到系统指定位置,申报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对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核。
(十三)标准中,凡冠有“以上”者,含本级。
(十四)满足破格条件者,须本人提出破格认定申请,方可认定。
(十五)教师应对照自身条件,实事求是申报相应级别“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凡越级申报的一律不予以降级认定。
(十六)同一份支撑材料原则上不能重复使用,即同一份支撑材料只能用于满足1项评审条件,不能同时用于满足2项及以上评审条件。
(十七)申报者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者,评审不予通过,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诚信管理制度,自申报当年起,申报者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双师型”教师,累计有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
(十八)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执行。
未尽事宜,请与南宁片区认定办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略)
电子版材料报送邮箱:(略)
纸质版材料统一使用顺丰快递邮寄到南宁片区认定办,收件地址:(略)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桂教教师〔(略)〕(略)号)
2.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略)年广西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教师〔(略)〕(略)号)
南宁师范大学